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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公司驻国内代表处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因此,外国企业代表处不具备中国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作出了规定,“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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