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一直都是政府和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质量高的建筑工程不仅能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能让民众更加放心。这个时候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包括哪些范围呢?下面由来为您解答。
质量标准  

它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尺度,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依据。中国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勘察设计、物资供应、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等环节,分别制定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工作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不断提高。在各级管理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网,设置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传统的质量管理工作,侧重于事后检查,即根据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审核图纸,在竣工后检验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设计不得施工,不符合竣工标准的工程不得交工。为加强质量管理,要求企业自身的质量检查工作和政府监督结合起来。  勘察设计质量  
做好勘察设计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勘察资料要可靠、准确、齐全,采用的设计方案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要认真复核,做好功能、结构、工艺、经济和标准化审查,并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做到计算正确、数据统一、资料完整、图面清晰。已交付施工的图纸必须修改时,执行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签证制度。设计者在施工前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器材质量  

要事前按规定检查、验收所用的建筑器材和构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不采购、不验收、不发放、不使用;定期检修机械、仪器、工具、器具,保证在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施工质量  

施工前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平面布置。施工中严格遵守施工规程,防止发生质量事故,对于质量影响较大或质量容易波动的关键部位,要注意检查。质量检查工作采取专业人员检查和班组自检、互检相结合,并实行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验收时按质量标准分别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者不能交工。质量检查的结果记录成册,作为交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存入技术档案。如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已经交工的工程,实行回访保修制度,及时反馈质量信息,研究采取改进质量的措施。  全面质量管理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建筑业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它是 60年代美、日等国在统计质量管理(也称统计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管理质量为核心,要求企业全体人员对生产全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管理,变事后检查为事前预防,通过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的不断循环,即PDCA循环,不断克服生产和工作中的各个薄弱环节,从而保证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全面质量管理的要点是:

①全面的即广义的质量概念,除建筑产品本身的质量以外,还应综合考察工程量、工期、成本等,四者结合,构成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概念;

②全过程的管理,即从研究、设计、试制、鉴定、生产设备、外购材料以至产品销售等环节都进行质量管理;

③全员管理,即企业全体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参与质量管理,以自己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④全面性管理,即包括计划、组织、技术、财务、统计各项管理工作直至使用阶段的维修、保养,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由以上信息可知,勘察设计质量、器材质量、全面质量管理都在所需要检验与管理的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但是为了建筑工程能达到一定标准,减少因建筑工程事故带来的风险,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环节。以上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范围的回答,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相关内容:

·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广大的劳动朋友们,在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会签订一份聘用劳动的合同的,但是有时候劳动朋友会遇到在聘用合同约定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想要换一家工作的单位,一般这时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呢,是否有上限呢?一、聘用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违约金过高是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没签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通常,我们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那要是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签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呢?很多纠纷的处理都需要先确定劳动关系,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 一、没签合同怎样确定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


·员工辞职的类型有哪几种
    在我们的生活在,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辞职的现象很是常见,但是劳动者辞职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若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实践中,员工辞职的类型有哪几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员工辞职的类型有哪几种 辞职的形式包括三种: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一般公司会提前30天征询你本人是否续签的意见,员工应当照实答复是否续签...


·合法劳动关系是怎样的,不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哪些?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的时候,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然有很多不法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上做手脚来造成劳动合同的不合法,那么合法劳动关系是怎样的,不合法的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呢,下面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合法劳动关系的用人标准 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


·工程质量划分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划分标准是什么任何工程都需要注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才是符合标准的工程。工程质量是严格的,并且工程质量标准同样也是严格的,按照工程质量划分标准进行划定,质量划分标准是严格的,需要您严格遵守的,具体的标准如何,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程质量划分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


·期房通常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完工的商品房,对于这样的商品房要是购
    期房通常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完工的商品房,对于这样的商品房要是购买的话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而购房者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国也对开发商销售期房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加强对购买期房的流程管理。那到底期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期房购买流程是怎样的1、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3、办理商品房商业性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与...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


·股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的身份和普通员工是不一样的,股东是属于公司的投资者,公司法当中对于股东的要求不一定股东就是属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的,有些股东可能是仅仅给公司投资并不具体参与公司的经营。不过有很多普通劳动者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股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股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


·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在合肥市劳动仲裁案件时有发生,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有很多的程序以及很多的注意事项,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比较复杂我们要详细的去了解,在此为您解释劳动仲裁的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合肥市劳动仲裁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私人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处理?
    私人老板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处理(一)如果你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三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


·一般国企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国企职工未签订
    一般国企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国企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双倍工资。二、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


·企业用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雇佣童工,但是因为家庭贫困等原因,导致我国每年都会有一些孩子早早进入了社会务工,而因为童工不够务工年龄免于购买社保又急于挣钱养家,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也会选择雇佣童工,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用了童工还不给工资,那么针对企业用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呢,我们来看一下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一、企业用童工不给工资怎么办? 1、《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