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满17岁算不算童工,雇佣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对于一些未成年的劳动者是需要进行区别对待的,一般分为童工和未成年工,而如果是未成年工的话,单位只要不让未成年工从事相应的工作便可以了,但是对于童工的来说,用人单位是完全不能雇佣的,下面给您介绍一下法律是满17岁算不算童工,雇佣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17岁周岁算不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因此,满了十七岁不算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二、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其实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雇佣的是年满十七周岁的人的话是不会算作雇佣童工的,在我国对于童工的定义是不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而对于超过十六周岁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来说,并不属于童工一般称为未成年工。



相关内容:

·工期延期的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工期延期的违约金上限是多少?工期延期的违约金上限是实际损失的30%,一般的法律法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在合同总金额的0.1%到0.5%,不会超过30%。不过要看具体的情况,违约的情况不同,违约金的金额也就不同。一般建筑工程的合同延期可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二、有关法律规定了违约金必须要具备以下的特征。第一个违约金的数额在工程开始之前就应该由双方商定好。如果双方在工程开工之前并没有商量违约金,那么...


·工伤认定没出来可以伤残签定吗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小的意外,这就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来进行赔偿,那么工伤认定没出来可以伤残签定吗?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没有工伤认定是不可以工伤鉴定的,法律上同样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就让我们带您详细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


·朝阳工伤认定复议一般结果会是什么
    在工作中我们有时候会受到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到相关具备资格的医院去进行工伤鉴定。医院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作出评定书。那么你只要拿着这个判订书去找公司进行赔偿就好。但是公司申请复议怎么办呢?就以朝阳工伤认定复议为例了解一下。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决定书上的诊断结论是不会出现错误的,如果真的错了你可以带上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你当时提交的首次医疗病历到认定你为工伤的部门让他们进行重新认定(不过这个时间...


·工伤认定前待遇是怎样的?
    在建筑工地上,工人有时候会被机器设备砸伤,这样的话,工人得做一个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是工伤的,工人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认定需要一定的期限,短则几天,长则一两个月。那么工伤认定前待遇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根据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工伤认定前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结果下达之前,单位可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果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那么单位将员工工资补齐到正常水平即可...


·建筑工程是近年来我国取得诸多突破的重点领域,在这些突破的背后
    建筑工程是近年来我国取得诸多突破的重点领域,在这些突破的背后,有着对质量的严苛追求。也就是因为此,建筑行业才会健康发展。但是该行业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纠纷。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一、试用期的社保应该怎么缴纳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
    一、试用期的社保应该怎么缴纳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已经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录用之日起就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二、试用期员工能否享受医保待遇我国《劳动法》第21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会认为劳动者只有转正后才必须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需要。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一般来说,如果单位未与正式员工签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如果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两个问题。 一、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


·工程质量问题监理的责任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监理的责任有哪些 近日来,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这又一次引起了广大网友以及政府的注意。为了促进工程的质量建设,国家制定了很多的措施,出台了相关条例,并且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理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工程质量监理的职责问题,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问题监理的责任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一、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1、若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若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第五条“ ...


·如果发生工伤老板不赔偿怎么办?
    现在有许多的没良心公司不仅仅压榨劳动者的劳动力,还不对劳动者的某些权益负责,例如劳动者公司的劳动期间内受到的工伤全然不顾,甚至为了避免负责,去除掉了他们员工的身份。那么我们接下来给您简单的讲讲,如果发生工伤老板不赔偿怎么办这方面的解决方案。 一、如果发生工伤老板不赔偿怎么办 如果是雇佣关系,协商不成,直接起诉。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事故。需要申报工伤,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没...


·雇佣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劳动法》的普及,很多人都有一些疑惑,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一样吗?其实这两者还真有区别,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那么雇佣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吗?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 一、雇佣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雇佣关系虽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与调整,但是...


·工资扣个人所得税要减掉社保吗?
    工资扣个人所得税要减掉社保吗先减社保和各种需要从工资里扣除费用,再减个税5000元起征点,剩下的工资在按相应比例扣除个人所得税。个税=(工资-社保费-其他费用-5000)乘对应比例-速算扣除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