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园林工程质量监测站的质量检验评定划分 园林工程在城市建设中

园林工程质量监测站的质量检验评定划分

园林工程在城市建设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为好的园林工程可以使城市变得更加漂亮。但是为了避免有些开发商为了利益而去破坏自然环境,建造不属于该地地域风格的园林工程。所以我国建立了园林工程质量监测站,其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园林工程的建造。接下来,就由我们带您看看园林工程质量监测站的质量检验评定划分。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方法,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绿化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第三条: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等级及程序

1、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第一条:绿化工程的质量按分项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和评定。

第二条:分项工程的名称为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工程、和栽植工程。

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绿化工程,均为一个单位工程。

2、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本标准的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优良”、“合格”和“整改合格”三个等级。

第五条: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点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点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的50%及其以上;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优良;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

3、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整改使其合格。

三、质量检验评定程序

第七条:分项工程质量应由单位工程项目经理、质量验评人员评定。

第八条: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验评定,园林绿化质监部门核定。

第九条: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采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园林质监2—1)。

由上面提出的有关园林工程质量监测站的质量检验评定划分我们可以知道,园林工程质量监测站检测标准十分的全面。它对于园林工程建设中的各个方面都有一套专属于那个方面的评定标准。而且对于每个项目都有一个抽查点,对于不同的单位工程质量有着不同的要求。设定这套标准其实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及促进企业的自身管理。


相关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金房管局内容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修金房管局内容是怎样的? 现在的中国,人们买房的脚步变得越来越快,因为现在的物价飞涨,房价也是跟着一直在涨,很多城市原先的房价还是很容易让人接受,但是因为城市建设的脚步在加快,所以房价也是一直在上升。那么买房子的时候也是要注意质量等问题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房管局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工程质量保修金房管局内容 交房之后,公共部位保修金就是一个大比支出。许多人在第一次买房的时候,都没...


·法律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辞退员工条件是什么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


·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
    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多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范文
    工伤认定补充书面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 民族×, 籍贯,住×××市×××街, 身份证号码:×××, 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


·工伤护理费能报销吗,怎么报销
    工伤护理费能报销吗,怎么报销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范围内受伤的话,如果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这其中就包括了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等等。那么其中的工伤护理费能报销吗,怎么报销?可能很多人不了解,下面我们为您做介绍。一、工伤护理费能报销吗,怎么报销工伤护理费能报销,根据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护理费可以由工伤保险报销。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他人的财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那么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应该如何报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请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如何报案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只要提供线索即可。证据搜集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事情。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


·深圳工伤鉴定网上申请是否可以
    现在您在生活当中已经习惯了网络给您带来的便利。并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生活当中的很多一些事务都能够通过网上进行办理。因此好多员工在受伤以后,因为需要治疗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各种各样的情况下,要在网上申请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深圳工伤鉴定网上申请是否可以? 一、深圳工伤鉴定网上申请是否可以? 目前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还不能在网上申请。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


·工伤劳动关系怎样确立?
    劳动者遭遇到工伤事故的伤害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的第一个步骤是进行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确定的劳动关系,只有这个劳动关系确立了,劳动者才有依据去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通过了审查,劳动者也才能继续申请工伤赔偿,那么,工伤劳动关系怎样确立呢?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


·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兴建了很多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质量十分重要,如果建筑工程的质量不过关的话,会出现很严重的后果,除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可能会造成生命威胁。所以在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的时候也有一定的标准,那么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具体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工伤赔偿金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婚内一方因为工伤事故获得的工伤补偿属于其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人身属性的财产。在离婚时,工伤款属于妻子一人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处理决定要符合哪些条件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处理决定要符合哪些条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5、事业单位...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