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有哪些?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有哪些?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一般来说集体土地不得租赁,如果需要租赁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租赁。根据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对于想租赁集体土地的个人或者团体一个个具备怎样的资格呢?
一、集体土地租赁的最高期限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一般来说集体土地不得租赁,如果需要租赁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规定,提出申请,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租赁。根据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对于想租赁集体土地的个人或者团体一个个具备怎样的资格呢?对于那些私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给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是无效的,若想将集体土地进行出租,必须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会改变需要一定面积集体土地的性质,然后再按照修稿后的土地性质进行出租。



相关内容: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农村征地补偿安置
    只有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人员,才能成为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人员。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铁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铁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怎么办?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怎么办?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也就是...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


·宜宾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四川宜宾加大对城市建设力度,建成区面积越来越大,一些原来郊区的农村变成了商品房。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被占用的情况在所难免。农民失去物质生产资料,自然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那么,宜宾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大概了解。一、宜宾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


·2023年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农村的建设方面是现在我国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我国致力于建设农村让城市与农村的距离慢慢缩小,也让城市的建设更加加大化,所以在农村征地方面是时有发生的事情,所以关于征地的补偿是我国公民比较在意的,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是会有一些不同的,那么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2020年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自己开荒的土地征地补偿怎么算?
    自己开荒的土地征地补偿怎么算? 一、自己开荒的土地征地补偿怎么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


·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邯郸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如林地、园地、牧草地、水域等)和建设用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土地,按该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4、特殊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


·青岛地区高温费是怎样的?
    在炎热的夏天,劳动人民依然要顶着酷暑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政府如果不能给高温下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降温措施,那么就要给发放一定的高温补贴。青岛的夏天也是相对比较热的,那么2017青岛地区高温费的补贴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一、青岛市高温补贴政策 青岛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中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


·被强行征地怎么办,征地的流程是怎样的?
    被强行征地怎么办,征地的流程是怎样的?地方强拆房屋、强行征地等事情在当今社会已经屡见不鲜了。那么如果你家中的土地被强行征地怎么办,却没有给你一个合理的补偿,您知道该怎么办吗?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做出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强行征地怎么办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七款...


·侦查期间异地羁押可以吗?
    侦查期间异地羁押可以吗?侦查期间异地羁押是可以的,异地临时羁押手续如下: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


·夫妻如果长期分居两地的话
    夫妻如果长期分居两地的话,容易产生感情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话,就可能走向离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话,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话,就可以离婚,因为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法院判定的依据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人在外地的话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离婚需要当事人到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