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现象越来越常见。民营企业融资公司的设立和融资租赁具体有哪些规定的?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十分了解。以下是我们整理的有关民营企业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融资租赁政策,希望对您有用。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设立的规定如下:
(一)金融租赁公司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经银监会审批,且应满足以下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这些租赁公司至少应成立三年以上);
2、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5、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6、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25%;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存续满一年。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且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分别对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了列举:
(一)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流程
(一)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国家及地方政府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政策
2011年12月15日,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继续做大飞机、船舶和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的同时,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鼓励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各类文件,以给予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吸引投资者在地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一)北京市中关村的政策
北京市政府及东城、顺义等区都重点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未出台具体的支持政策。在2012年6月19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政府、北京市国税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鼓励在中关村示范区新设和引进融资租赁企业,主要鼓励政策有:
1、对201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2、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3、鼓励合作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对中关村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的政策
天津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0〕39号)、《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和规定,对在天津市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了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虽然部分补贴政策已经过了有效期,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融资租赁交易在天津市辖区内具有对抗效力等政策仍对融资租赁企业具有吸引力。这些鼓励政策也使很多投资者在天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在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许可明确作出了放宽审批条件的规定: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将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划归区县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县负责实施许可。融资租赁企业对采购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负责,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或书面检查。
此外,《关于加快天津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还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项目给予补贴,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这些新能源汽车的价格应扣减补贴部分。
(三)上海浦东新区政策
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出台了《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执行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并与同年11月6日出台了《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其主要的鼓励政策为:
1、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一次性落户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补贴。
3、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或增资规模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20万元;对到位资本金l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4、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此外,上海市还规定,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四)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策
2011年6月22日,武汉市出台了《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制定各种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在资本特区的快速发展。其主要鼓励政策为:
1、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2、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3、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税。
5、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
(五)厦门市沧海保税港区的政策
2013年9月2日,厦门市出台了《关于鼓励在海沧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鼓励政策:
1、对新引进的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2、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凡在海沧保税港区注册、并在海沧缴纳税收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3、自本意见实施起三年内,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融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人民币。
4、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企业高管人才可以申请享受海沧相关的人才、住房、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奖励政策。
(六)福建晋江市的政策
2012年月日,晋江市出台了《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制定的主要鼓励政策如下:
1、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注册资金5亿以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 办法研究确定。
2、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租金(租金参考同期市场行情)的30%予以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总价款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87.5%比例、后3年按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自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年度起,参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35%比例,后3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
4、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即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按规定分别贴花。
5、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船舶、高端装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相信您已经看出,这些政策都是在整体上大致相同,但各省的政策之间又根据实际情有微小差别。除了上述几个省市的政策之外,西安、舟山、深圳等省市也出台了具体的政策。如有需要,请登录网站进一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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