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双方合同抗辩权分类有哪些

双方合同抗辩权分类有哪些?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可能会出现违法的情况,通过合同的抗辩权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使用合同的抗辩权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不同的合同可以使用不同的抗辩权。双方合同抗辩权分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看看到底什么是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这种抗辩权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义务方面的牵连性,与违约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我们进行行使合同的抗辩权的时候,是首先要区分合同的类型的,对于不同的合同的抗辩权类型,行使的条件是不同的,对于常见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来说,我们需要满足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以及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等条件,才可以进行行使抗辩权。


综上所述,合同的抗辩权有三类,不同的条件下可以针对地使用不同的抗辩权。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双方合同抗辩权分类的知识。在日常民事活动中,一旦遇到合同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在诉讼的过程中就可以使用抗辩权。您看过这些知识后会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相关内容: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经济活动都需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者是书面形式的,或者是口头形式的。不过,并不是合同一经订立就一定会生效,有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具体来说,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一般会生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方式有哪些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


·合同诈骗罪判刑多少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生活中有些人会采用投机取巧的方式去获得利益,例如诈骗。现在诈骗的方式百出不穷,有些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则较容易被别人欺骗,例如签署合同时被别人诈骗钱财,这就是我们即将提到的合同诈骗罪。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它会以哪些类型的诈骗方式出现?它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我们仔细为您解释。 一、合同诈骗罪判刑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民法总则合同法不同之处有哪些
    民法总则合同法不同之处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定 1、成立即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了审批、登记等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附条件、附期限。 2、附条件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


·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范本
    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范本 柴油发电机组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买 方: (甲方) 卖 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提供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如下: 序号机组 型号柴油机型号额定 功率电 机单位数量单价 (rmb) 备 注 合计人民币: 二、合同的价格: 1、合同含税总金额为: 。 2、付款货币为人民币...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实践性合同有哪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一、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


·个人与个人怎么签订雇佣合同?
    个人与个人怎么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协议书首先要写明雇主与雇员您双方的基本信息,接着就是写明这个协议书的的有效期以及到期续订等约定。然后就是在协议书写明您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待遇等(要具体一点)。之后就是一定要写明违约责任的承担、由谁承担等。最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就可以了。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要陪年终奖吗?
    一、合同到期不续签要陪年终奖吗?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赔偿年终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合同终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
    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中最常见的一种,此时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话,首先要清楚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只有确定了管辖法院,才能启动诉讼程序。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买卖合同纠纷归哪里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


·律师代理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代理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一、律师代理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律...


·合同诈骗罪条件构成有哪些?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欺诈合同是否可以变更?
    欺诈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