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哪些?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工程,这些工程都会由专业人员进行承包,然后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在最后一个环节,会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这几乎是所有的工程完工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基本规定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二、具体规定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6)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7)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首先您需要知道的是,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定,有着基本的规定也就是通用规定,以及具体的规定,其次就是当事人有的时候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相关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有哪些? 劳资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众多的一种,但和其他关系一样充满了未知。这也导致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总会产生一些争议。这时候就需要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详细说明了在劳资关系中调解争议的准则和其他内容。学习并熟练掌握有利于良好劳资关系的建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


·工伤鉴定要单位盖章吗?
    很多工人在受伤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个人就提出申请,这时工伤鉴定要单位盖章吗?就成了这些个体的关注点,并且现在很多工人都抱怨公司不给申请,也不给审批盖章,就想拖欠着,这时工人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就和您谈谈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要去公司盖公章,公司不给盖章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和相关能证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资料直接向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详细的操作流程:1、...


·集团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是否有效?
    集团分公司劳动合同签订是否有效?公司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需要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合法的民事权益。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营业执照,但是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吗 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不能并存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


·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3、通过起诉进行解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工作5年的员工辞退赔偿应该怎样计算
    工作5年的员工辞退赔偿应该怎样计算 一、工作5年的员工辞退赔偿应该怎样计算 合法辞退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


·拖欠工人工资几年未发
    一年,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拖欠工资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


·事业单位职工醉酒驾驶是否开除公职?
    我国对醉驾的处罚规定是具有普遍性的,也就是说不只适用在普通公民身上,对于那些在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来说只要在酒后驾驶被查处后也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但事业单位人员性质相对比较特殊,问题就在于事业单位职工醉酒驾驶是否开除公职呢?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事业单位职工醉酒驾驶是否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


·劳动者合同到期后被辞退有补偿么,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个保障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法律,它确保用人单位在终于劳动合同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那么,劳动者合同到期后被辞退有补偿么?这一问题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劳动者合同到期后被辞退有补偿么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


·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己去取还是给公司工伤认定是劳动部
    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己去取还是给公司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通知领取的,一般会通知经办人去领取。如果员工本人申请的并没有委托他人,那么会直接通知员工领取,如果员工非本人去申请的,而是委托单位申请,那么工伤认定书也是由委托人带为领取之后转交给员工本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什么情况下员工不允许被辞退
    什么情况下员工不允许被辞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