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哪些人要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哪些人要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呢?是公司自己,还是公司的股东、高管。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接下来,我们围绕“公司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二、特殊情况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在实践中的作用。
由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在理论中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实践中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这一情况,但在前面讲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一理论会在实践中应用。这一“揭开公司的面纱”,理论在实践中有时可以在诉讼中运用,有时可以确定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责任,换句话讲,确定谁做被告,由谁承担责任。虽我国公司法目前未以对此类理论做详规定(故有待完善),但依据《民法通则》及前面讲的最高院的相关文件和法学理论可以追究行为有瑕疵的股东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做为奉公守法的股东,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然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依公司法只承担有限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在他们那里是行不通的。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要是公司股东、高管等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希望这些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相关债权债务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相关内容:

·诉讼中债务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诉讼中债务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一、诉讼中债务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


·夫妻一方借债要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借债要如何认定 一、夫妻一方借债要如何认定 离婚时应当如何定性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


·即期信用证如何贷款,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即期信用证如何贷款,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一、即期信用证如何贷款? 即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 (一)准备贷款所需材料; (二)进行国际信用证评估,签订贷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手续; (三)交易中心权利登记; (四)发放贷款。 注:即期信用证贷款必须先将信用证交给银行审核,必须是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才能够贷款,而且贷款人也必须在银行有...


·欠钱不还时起诉是否有用
    欠钱不还时起诉是否有用是有作用的。作用是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起诉的话,法院会强制要求欠钱人还钱,如果不还,法院一般会对欠钱人进行罚款处罚,严重的情况还会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作用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欠钱的行为。二、欠钱不还要怎么起诉?如果欠款人超过借款期限没还款,经过催要仍然不还款的情况,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全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在当今这个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商业之间的交往是越来越密切,在买卖货物的过程中,现实生活存在着一些不诚信的商家拿到货物之后不个货款的情况,这个时候双方会产生与此相关的纠纷,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拖欠货款纠纷代理词怎么写?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


·走私案件罚款规定
    走私案件罚款规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


·立下借条后债务人失踪诉讼时效为多久年?
    立下借条后债务人失踪诉讼时效为多久年?《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


·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是法律对某项权利保护的期间,错过了这段期间,该项权利则不会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之间因为债务问题而产生了纠纷的话,此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诉讼时效也就是起诉一方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了。那一般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丈夫欠债老婆还吗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丈夫欠债老婆还吗? 一、 分居期间所负债务由谁还 分居现象在我国的婚姻生活中是一个较常存在的问题,分居可因一方的单方意思所发生,也可因双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或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分居满两年,也只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来得到法院的认可,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夫妻的个人财产,分居期...


·欠条诉讼时效怎么算?
    欠条诉讼时效怎么算?欠条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债权,债务人将获得抗辩权。那么欠条诉讼时效怎么算?这是很多债权人都不清楚的地方,很容易给自己造成损失。所以,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欠条诉讼时效怎么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当从欠条规定的时间截止后起算两年内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到期。如果在欠条上并没有规定时间时,则要从借钱的限制...


·出版合同可以债权转让吗?
    出版合同可以债权转让吗?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当我们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约定其他事宜时,都会约定一个付款时间以及方式,当付款时间已经到期而还没有支付款项的时候,就需要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进行支付。国家在逾期付款违约金方面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今天,我们将给您分析一下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