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职员在受伤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是必须经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情后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否则职员不能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经过工伤鉴定后,才能进行赔偿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一、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4、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二、申办条件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四)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3)、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我们可以看出,在的奥鉴定文书后,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得到赔偿的申请,然后到当地社保中心案例相关赔偿事宜。当然最简单的办法是用人单位按照鉴定结果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有哪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有哪些规则? 现实社会中为了生存,我们除了自己创业就是在其他公司上班跟老板打工,当我们在其他公司工作时我们就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上,当我们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时候,我们往往都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怕被公司辞退、怕扣工资等,其实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维护我们员工的利益的,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学习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有哪些规则...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当中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当中,事故总是难以避免的。为了对事故发生之后的多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赔偿,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也是有着划分标准的。该标准即为事故发生之后的有限依据。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吧。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是什么?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


·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如何办理?
    企业通过面试决定录用员工后,会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署劳动合同。这样,员工就成为了企业一分子,工作的同时享受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劳动福利。对于员工而言,办理入职手续还是有些注意事项的。那么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如何办理?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说法吧。 一、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如何办理? 1、填写《员工履历表》。 2、发放向新员工介绍公司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制度汇编》,使其具备基本公司工作知识,要求其通过...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一、 工资贷款具体手续 手续包括: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工资卡、申请人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另外的资产资信方面的证明。 个人资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蓝印户口原件及其复印件; 2、借款人工作单位与借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借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保证函; 4、借款人近3个月内缴纳的公用事业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信费)账单任一; 5、贷...


·一、重庆五险一金缴纳比例: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缴
    一、重庆五险一金缴纳比例: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另外,城镇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每月缴费2元;3.失业保险方面,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一些“摩擦”也是难免的,其中,一些小“摩擦”是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那么,在法律上,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般有哪些呢?而对这些属于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您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去处理。那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究竟是如何管辖的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介绍。 一、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怎么写?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怎么写?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模板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


·单位克扣工资该怎么认定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每个月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用金钱的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总有一些不守信用的用人单位。很多单位有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形,实践中需要具体对单位克扣工资进行认定,那到底单位克扣工资该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克扣工资该怎么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签订合同可以对双方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所以对于签订合同的双方来说合同的签订都非常重要,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承包工程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到底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为您具体回答。 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时间?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时间?计件工资计算加班时间按照超过平时完成计件定额之后的时间来进行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