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园林园路工程质量措施主要是什么?

园林园路工程质量措施主要是什么园林工程是城市建设规划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园林工程在修建的时候即需要满足外形上的美观,也需要对园林工程的一些工程质量负责。通常来说园林工程属于国家公共建设当中的一部分,所以对工程质量的把关更是尤为重要,那么,园林园路工程质量措施主要是什么呢?
园林园路工程质量措施主要是什么?

一、明确施工质量的控制目标
园林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技术措施,也是一种科学管理手段。根据《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种植土必须“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因此,土壤处理要立足于土壤的理化性质化验分析,对酸碱度、孔隙度、透水透气性及保水性等进行测试,然后再通过采取相应的消毒、施放有机肥、客土混合、掺沙培土等措施改善土壤质量。种植穴(槽)开挖要根据苗木的根系及土球直径、土壤质量进行,混入适当的客土和基肥,以创造有利于植物自然生长的环境。苗木种植处理要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灵活处理的原则,优先使用优良的乡土树种,推广应用自然植物群落模式。例如道路绿化若选用自然植物群落的布局,不仅仅能完善城市绿道功能,丰富城市公共绿地类型及绿化布局,还能较好地体现出浓厚的地方特色。种植前应对苗木根系、树冠进行适当修剪,拆除带土球苗木的包装物。种植带土球的苗木时,种植穴(槽)底部要平整,裸根苗则要将种植穴(槽)底部的土壤填成锥形。填土时要遵循“三埋两踏”的原则分层压实,不留空隙。另外,还要注意苗木观赏面的朝向,以营造更加优美的景观效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园林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通过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按照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其控制效果可在施工中通过一系列措施予以把控,一遍实现预期目标。园林工程施工质量涵盖各分项、分部工程每道工序的全过程 这些工序的质量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施工中有一道工序质量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体绿化效果。园林工程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特殊产品,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故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应将“质量第一”自始至终作为质量监控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坚持以人为控制为核心,实行管理创新,把人作为质量控制的基础和动力,增强人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避免人为失误。提高专业施工作业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确保每道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重点做好事前、事中控制,严格对工作质量、工序质量、中间产品进行检查监督和交叉验收,客观公正地处理质量问题。认真记录质量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再加上经常性的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才能保证施工质量,实现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目标。苗木质量是施工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的关键,尤其是苗木进货关 除了苗木的品种、株形、冠幅、高度、干径、根系发育情况要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且达到技术标准外,苗木是否生长健壮,是否有机械损伤或人为损伤,是否有无病虫害都要进行仔细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事先制订苗木质量控制标准。乔木、灌木和地被等植物的栽后养护管理,要遵循经济、简便原则,尽量避免费时、费工及水肥消耗过高。管养重点应放在浇灌定根水和苗木栽后一周的浇水养护。此阶段的质量控制可着力于浇水的水质和次数。水源应遵守少用或不用自来水,多用雨水及中性水的原则,浇水次数要视天气情况而定。浇水要立足于一次性浇透,并借助微喷、滴灌、渗灌等方式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避免形成地表积水或径流。以上就是关于,园林园路工程质量措施主要是什么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园林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要求建筑方对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要求有所把控。另外在建筑的时候,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园林园路工程质量的完好。在建筑和验收的时候,都需要严格把关。



相关内容: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当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的,那么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我们在工作中最常见到的劳动合同。通常单位在解除这样的合同时,可能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那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1、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
    工伤鉴定费用一般由谁出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3、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工程的质量是工程存在的基础,一个有质量保证的工程,才能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但是由于没有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等原因,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旧是较为常见的。且按照受损程度,可以将工程事故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的事故的处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个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


·涨误工费的涨了,是怎么计算的
    涨误工费的涨了,是怎么计算的 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误工费赔偿标准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


·签劳动合同第二天辞职可以吗?
    第一天签了劳动合同,第二天是可以辞职的,但是首先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好方可离职。通常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已经位正式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或出现违规行为,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有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有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
    建筑工程中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


·按国家劳动法16周岁是童工吗,用人单位录用违不违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劳动合同才能确立起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是合法的,就算是有劳动合同作为凭证也不能证明其合法,就如用人单位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按国家劳动法16周岁是童工吗?如果用人单位录用违法吗?? ? ? ? 一、16周岁在《劳动法》中的界定 1、《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生活中,建筑工程质量其实也是有着等级上的划分的。一般来说,像那些质量又好,适用性有高,同时性价比有比较好的工程质,肯定和一般的工程是有所区别的。并且,我国对于工程质量评定也是有明确的标准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是什么? 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


·劳动合同法解读有哪些内容?
    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操作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存在很多误区和疑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存续,有明确而充实的规定,下面我们将进行劳动合同法解读,希望对您在操作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上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解读有哪些内容? 一、立法原则 1、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


·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


·辞退员工哪些情况不用任何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