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血液事故罪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的一大职责就是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献血我们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在医院等地都会设立无偿献血的地方,而在献血时候会对血液进行检测,来保证血液的健康性,但是有时候会出现血液的检测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在法规中有所规定,那采集血液事故罪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概念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
(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
(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
(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
(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
(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
(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
(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
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它与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显然,后罪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
(3)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制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主要侵犯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可见,后罪涉及的客体范围更加广泛。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多传染性疾病可以通过血液来传播,因此在采集血液的时候要认真严谨的进行,防止出现检测的事故发生,如果发生检测事故,就要依法进行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说及其严重。
相关内容:
·刑法中规定三个人贩毒从犯怎么判
刑法中规定三个人贩毒从犯怎么判?1、三个人贩毒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人
通常在共同犯罪当中才需要区分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身份,因为我国法律中规定,对不同身份的人处罚原则是不一样的。您我国也对共同犯罪人作出了分类,那究竟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
·店员偷钱200元构成犯罪吗
店员偷钱200元构成犯罪吗
一、店员偷钱200元构成犯罪吗
偷钱200不构成犯罪,但是会受到治安处罚,拘留或者罚款。
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量刑3到5年会判缓刑吗
不可能。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累犯不能判缓刑,自首及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
·罪犯减刑的意义有哪些?
减刑是相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而言的。减刑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减刑指的是被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等罪犯,在表现良好等可以减刑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减轻原判的行为。而广义的减刑则范围更广。那么,罪犯减刑的意义有哪些?
在实践中,作为一个自由被剥夺的服刑人员,其能够获得立功的机会本身就是非常有限的,遑论重大立功,因此通过“确有悔改表现”而获得减刑就成了绝对的多数。在此情况下,对“可以”的理解成为准确...
·犯罪分子被检察院批捕后怎么办?
一、犯罪分子被检察院批捕后怎么办?批捕后应当审查起诉处理,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二、证据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
·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什么样的?
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什么样的?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应具体分析。各类既遂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刑法做了具体规定,这正符合构成要件说的要求既犯罪行为构成一定要件就为既遂。犯罪未遂的三标准: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
·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罪吗?
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罪吗?1、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里,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为)的意思,故不是作为。如老人瘫痪而独自在家,子女明知而不去履行赡养义务。2、如果行为人故意抛弃不能独立生活的抚养义务人,导致其身体、生命遭受损害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例如:父母将尚在襁褓中的婴儿...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罪的量刑是什么
其实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当中,心智是非常不成熟的。尽管学校、社会和家长在积极努力的给未成年人塑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但是现实却是未成年人很容易被一些不正之风轻而易举的诱惑。在卖淫嫖娼的查处过程当中发现,卖淫人员甚至会存在未成年人群体。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罪的量刑是什么?
一、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罪的量刑是什么?
涉嫌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2023是怎样规定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关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有以下几点:(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二)、量刑标准刑 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为犯是否有犯罪未遂?
行为犯是否有犯罪未遂?行为犯可以有未遂犯,行为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