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人

通常在共同犯罪当中才需要区分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身份,因为我国法律中规定,对不同身份的人处罚原则是不一样的。您我国也对共同犯罪人作出了分类,那究竟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共同犯罪人有哪些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二)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 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三)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二、如何处罚共同犯罪人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当然,此时如果可以被认定为从犯或者胁从犯的话,那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就是相对要轻一些的。如果不清楚该如何进行认定的,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相关内容:

·审查起诉新犯罪如何处理?
    一、审查起诉新犯罪如何处理?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


·故意伤害构成轻伤怎么判刑
    相互斗殴的过程中,出于故意很容易就给对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而其中如果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构成的伤害属于轻伤的话,那就会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此时自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故意伤害构成轻伤怎么判刑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构成轻伤怎么判刑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打人行为都是犯罪。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单位走私犯罪被判处罚金会执行个人财产吗
    会对涉案个人执行其个人财产。具体规定是,单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


·非法集资法人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近几年,在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现象愈演愈烈。非法集资是一种诈骗活动,如果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在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判决时,有时候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缓刑,那么非法集资法人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非法集资法人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


·刑事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当我们身为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时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庭啊,多久会有结果啊。刑案案件立案之后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是要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结果会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因此既要保证公正又要保证效率。我们国家法律就对于各个诉讼阶段进行了期限的规定,那刑事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案件多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为提起诉讼。...


·犯罪分子行贿多少钱是犯罪?
    一、 犯罪分子行贿多少钱是犯罪? 行贿三万元构成行贿罪,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


·寻衅滋事轻微伤拘役六个月吗?
    寻衅滋事轻微伤拘役六个月吗?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处治安处罚,而拘役是一种刑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不得不说《刑法》中规定的有部分罪名其实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比如其中的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这二者都是属于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但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不一样的。那究竟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


·拐卖儿童罪哪些情节下加重处罚
    拐卖儿童罪哪些情节下加重处罚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1) 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 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3)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4)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5) 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 将儿童卖往境外的。二、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不同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


·抢劫罪法定八种加重情节
    (一)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


·哪些盗窃武器装备罪情形会加重处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队中的军人盗窃军队中的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盗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只能为军人,这在所有的罪名中是比较特殊的。盗窃武器装备罪的当事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刑期,如果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会加重处罚。那哪些盗窃武器装备罪情形会加重处罚?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哪些盗窃武器装备罪情形会加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


·因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因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二、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