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和大范围的内容,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推行。那么,我们在下文就和您聊聊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 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市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1)二级医院补偿额度在5000元以上,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

(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三、医疗纠纷的评析

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性质;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25%

B段、1—2万元(包括2万元):20%

C段、2—5万元(包括5万元):15%

D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10%

E段、10万元以上:5%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主要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5万元(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相应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半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第十六条 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0%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5%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0%

D段、10万元以上:15%

一、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内(包括2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额度在2—5万(包括5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半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3个月,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并下降全部待遇,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分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用额度在10万元以上: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停聘半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第十七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一级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三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5%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30%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5%

D段、10万元以上:20%

第十八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停聘一年,期间自费到上一级医院进修,进修结束后提供进修合格证书,由

本人提出申请,经卫生局考核合格后重新执业,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二年,承担医疗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A段、0—2万元(包括2万元):32%

B段、2—5万元(包括5万元):27%

C段、5—10万元(包括10万元):22%

D段、10万元以上:17%

第十九条 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人承担费用的30%。

第二十条 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辞退,个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

第二十一条 停聘、待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卫生局《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大于5万元(指单起,下同)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6个月。

第二十三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一年,医院分管院长扣除一年岗位津贴,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二级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应辞职 ,由于医院管理不善引发的,相关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应辞职,医院院长、分管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年终效益工资10%。镇卫生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6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并经评析或鉴定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卫生院院长、分管副院长扣除当年效益工资20%,经查实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包括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评析,经查实每发现一起扣考核总分20分。

第二十七条 卫生局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登记备案,并纳入个人档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纠纷信息来源;

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三、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五、医院的处理意见;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七、院科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

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小组或评析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果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市卫生局。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才是最好的制度。我们在上文推荐了丹阳市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您有参考作用。如还有其他疑问,我们建议登陆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


相关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标准是什么?
    在一些小的医疗机构中,存在误诊的情况,如果情况严重,可能导致患者发生医疗上海,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每项费用都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


·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途径有哪些一、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社会原因: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目前,医患纠纷类案件的数量正呈上升趋势,但是,医疗赔偿的立法却相对滞后,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医疗鉴定等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医疗单位、病员都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让我们在实际处理此类纠纷时难寻合适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 2、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医疗卫生事业始终存在于社会大...


·如何进行医患维权
    如何进行医患维权一、医疗事故等医疗纠纷发生后最紧要的是什么? 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最重要的事情应当是立即复制病历“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家属可以写保外就医申请书吗
    国家法律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即使是犯罪分子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一定的权利,由于自身的身体情况,有关法律也准许其保外就医,而在申请保外就医的时候需要本人书写保外就医申请书,但是有些人由于自身的不便不能书写,那么家属可以写保外就医申请书吗?网马上为您解答。 一、家属可以写保外就医申请书吗 家属一般不可以写保外就医申请书,因为申请应由个人申请,不能是家属申请,但是某些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


·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如何举证?
    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如何举证?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举证情况有: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2、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


·一、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
    一、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为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药费在医保范围内,应该从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并没有规定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由...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一、非法行医是民事诉讼法的案由么?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没有这么一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有关民事诉讼案由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为了规范比较混乱的民事诉讼的案由,便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审判,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统计和管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明确要求: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


·医疗纠纷处置原则有哪些
    医疗纠纷处置原则有哪些一、医疗纠纷处置原则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比如处置权、处方权等。但是医患双方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


·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有哪些
    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有哪些一、医疗事故二次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的全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主要是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的规定。虽然该办法制定的年代已经比较久远了,但如今仍是在适用。那么您知道该办法都作出哪些规定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鉴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


·2023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2023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一、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