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机关规定办理案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回避。而回避决定则会由相关负责人决定,这在我国刑诉法第三十条中作了具体规定。那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公安司法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法院的正职院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各级检察院的正职检察长有权决定本院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各级公安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有权决定本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的回避。但法院院长的回避,涉及的问题较多,影响也较大,故而应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检察长的回避也应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同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公安机关内部没有类似于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组织,为确保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有效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以上回避审查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也适用于公安司法人员自行主动回避的情况。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提出回避要求的,也应分别由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有回避决定权的组织或个人经过对当事人等的回避申请或有关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后,如果发现公安司法人员确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令其回避。

这种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安司法人员应立即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也为了防止审查回避影响侦查活动的及时进行,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这一规定,侦查人员在提出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以后,可以照常进行刑事侦查活动,直到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对这一回避进行审查并作出正式的准许回避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但其他侦查人员应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

对于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事实上并不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他参加诉讼活动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就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回避制度可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但并不是当事人的所有回避请求都可以得到允许,这就需要由相关的组织或人员进行审查。同时,当事人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之后未获得批准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相关内容:

·我国对累犯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要是对犯罪分子认定构成累犯的,此时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按照我国的处罚原则都是会对其从重进行处罚,并且在日后服刑的时候,也是不可以对累犯进行缓刑和假释的。那具体来说累犯量刑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我国对累犯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


·在我国羁押一日抵缓刑几日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犯罪情节,如果符合我国缓刑的规定,那么可以会被判处缓刑。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对于犯罪人的宽大处理。众所周知,在犯罪嫌疑人缓刑后,日后的刑罚是可以缓刑天数相抵的,那么,在我国羁押一日抵缓刑几日呢? 一、在我国羁押一日抵缓刑几日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后,考验期是在判处之日起算的,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抵扣缓刑执行...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几条才达到判刑
    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对海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市面上的水产制品种类丰富、数量繁多,这些水产品一般情况下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捕捞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仍然有人知法犯法,为了获取不菲的收入利用一些不法的手段进行捕捞水产品。那么,我们来具体的讨论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怎么判刑的?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几条才达到判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


·2023年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贪污罪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当中的一种,也就是时候此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而前不久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的量刑做出了修改,那现在犯贪污罪的一般是怎么处罚的呢?我们带来贪污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一、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


·逃税是刑事还是民事
    不属于民事,但因为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因此,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猥亵儿童罪最低判几年 怎么处罚猥亵儿童罪
    猥亵罪当中不仅仅有对女性的保护,同时对于儿童也是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也就是说儿童也是猥亵罪保护的法益,也可以说成是犯罪对象。而在我国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必然要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那一般猥亵儿童罪最低判几年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猥亵儿童罪最低判几年怎么处罚猥亵儿童罪 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标准,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几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几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遂判刑,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


·诈骗罪报案范文应该怎么写?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不断更新,层出不穷,诈骗发展越来越广,一旦被进行诈骗,被骗取了大量金额的钱财,受害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案,那么诈骗罪报案范文应该怎么写?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诈骗罪报案范文应该怎么写? 公安局刑侦法治处: 报案人特向贵处举报被举报人李××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报案人: 被举报人: 涉嫌犯罪事实: ...


·信用卡诈骗罪判刑罚金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现代这个社会,诈骗分子非常的猖獗,利用各种各样的手段进行诈骗,比如说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可以看到的信用卡诈骗,为此,我国对这种行为作出了规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判刑罚金相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判刑罚金相关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


·非法集资罪行为犯罪应受到什么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涉及范围广、受害人众多、损失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等特点,犯罪人实施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方式,在具体实际中,两者有时会发生相互转化的情况,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化为集资诈骗行为时,将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那么,非法集资罪行为犯罪应受到什么处罚呢?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刑法设置了两个等级的量刑情节。刑法...


·被终身监禁的人可以被减刑吗?
    一、被终身监禁的人可以被减刑吗? 被终身监禁的人是不可以被减刑的,终身监禁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惩罚,在某种程度上比死刑还有可怕,被判终身监禁的人,需要在监狱中度过自己的一生,是没有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的人的生活状态和其他的人也是大相径庭的。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二、终身监禁的特点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


·酒驾什么情况下属于刑事犯罪
    酒驾什么情况下属于刑事犯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