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国家制订公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经营管理中各方的共同利益。公司中存在着大大小小的股东,这些股东根据自己的投资金额占有公司不同的股份,由于大股东相对来说比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所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公司法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制订了一系列的法规。那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个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

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 表决权代理制

法条第107条

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 累积投票制

法条106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四、 股东诉讼制度

法条第150、152条(代表诉讼),第153条(直接诉讼)

股东诉讼是由股东提出的诉讼。是在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股权。

股东诉讼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派生诉权是指在大股东掌控公司的情况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东要求公司起诉大股东时,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而中小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与股东直接诉讼相比,股东派生诉讼更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它使中小股东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东及公司董事追究责任。

股东诉讼制度是激励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实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五、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法条第75条,第143条,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公司的重大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该制度是保护少数股东最有力、也是最后一道救济程序。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六、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法条第41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

一般,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被它操纵,由他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出现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免受损。赋予中小股东此项权利,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提出请求的股东也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七、股东提案权

法条第40条,第101条

中小股东有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并未享有提案权,提案权仅由董事会享有,这意味着只要董事会不为中小股东提出议案,则中小股东的问题仍无法在股东会会议上讨论和解决。因此,《公司法》在赋予中小股东召集权的同时还应当赋予其提案权。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董事会,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八、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法条第183条

此权利让少数股东在公司运营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困难又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

九、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排斥制度)

法条第16条第2、3款

它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很多时候,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

十、股东的知情权

法条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17条、第135条、第137条、第146条、第151条第1款、第166条

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有:查阅权、质询权、核查权和核查人选任请求权。由于大股东可能为其商业利益的需要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管理层也可能因其利益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实际上就是使股东的投资行为处于一种盲目和失控的状态,正是因此才需要加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尤其是对那些对公司几无任何操控能力的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更为重要。另外,股东可以通过提起知情权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在新公司法中,通过以上的制度方式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

虽然大股东在公司中所占股权较多,也更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但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累积投票制等制度可以很好地防止大股东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到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便小股东的权益遭到侵犯,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内容: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什么时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什么时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分公司签总公司的合同合法吗
    分公司签总公司的合同合法吗分公司不能代表总公司签合同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


·投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投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其实就是指公司,公司有着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独立承担法律风险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法人是不会随意的进行变更的,因为公司法人变更其实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像公司的住所,开户银行,甚至是税务登记的这些都要重新进行变更。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投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投资公司法人变更流程是怎样的? (一)公司更名 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


·公司法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开办公司,成为了公司的法人。公司法是应市场经济下公司开办出台,规定公司的合法运作,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司股东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司法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法抽逃出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


·企业非法集资的主要负责人是谁?
    非法集资一直是我国打击的一个犯罪行为,因为非法集资将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受害者比较多,辞职法集资涉及的资金极其巨大,相关法规将会对非法集资的人员进行严厉的制裁,那企业非法集资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企业非法集资的主要负责人是谁? 对于公司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关于员工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在公司实施...


·新公司融资估值方法有什么
    众所周知一个公司要发展,那么公司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进行日常的运营。但是对于大多数的中小型公司来说一般都是缺少资金的,这个时候处理办理贷款,那么就只能去拉投资。对于投资方来说要对公司进行估价,那么新公司融资估值方法有哪些呢? 500万元上限法 这种方法要求绝对不要投资一个估值超过500万的初创企业。由于天使投资家投资时的企业价值与退出时的企业价值决定了天使投资家的获利,当退出时企业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


·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吗?
    因妻生娃解散公司合法吗?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不能划等号,公司解散后必须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才能消灭其法律上的人格,公司才能终止。只要没有清理完自己的债权债务,公司就视为继续存续。《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只有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才能终止。公司解散是公司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从事商法实务的律师...


·股东变更后公司章程股东是否要签字
    股东变更后公司章程股东是否要签字我国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同时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这是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股东会表决的唯一例外。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章程变更备案,可持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盖章,不需要公司股东在章程修正案上盖章(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二、变更公司章程的程序1、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担保的条件有哪些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资金无法满足公司相关事务的进行时,法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向银行进行贷款,同时符合贷款条件。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担保的条件有哪些呢?按照相关规定,担保人的条件应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展开决议决定,不得超过限额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担保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


·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限制么?
    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限制么? 一、公司注册资金有什么规定?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


·未确诊病例公司辞退合法吗?
    未确诊病例公司辞退合法吗?对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


·公司减资审验程序是什么?
    公司减资审验程序是什么? 一、公司减资 1、减资是指企业为弥补亏损,调整资本而减少企业资本的行为。 企业减资需获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 2、企业减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一次性偿付累积债务。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2)调整过多的资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额资金,步入正轨后,资金则有可能过剩,因此亦需减资。 (...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