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比较管理严格,长期以来就是在保障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比较管理严格,长期以来就是在保障工程投入使用后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但是还是会出现很多的质量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的追究责任,在生活中我们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及时的投诉,那房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房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二章 投 诉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投诉人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仅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六)因用户违法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造成的;

(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再投诉;

(八)投诉人对已经做出的投诉处理意见不服,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十)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随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公正合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投诉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告知投诉人的前提下,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对投诉处理过程采取录音、摄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鉴定被投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四条 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解决:

(一)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投诉人要求建设单位就质量缺陷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双方应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投诉处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协商沟通工作,并为投诉人提供质量缺陷证明材料;

(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投诉人或工程所有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由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二)建设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四)投诉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第十七条 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召集有关责任主体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对于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问题,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出具经工程建设五大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投诉人对上述意见有异议并坚持要求进行检测鉴定的,可自行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若检测鉴定结果符合有关工程结构安全要求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承担;不符合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有关检测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诉处理机构应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章 投诉处理终结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的;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当事人按调解书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

(六)经核查所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无质量缺陷问题的;

(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登记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对于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建议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工程质量责任方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好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进行劝阻,  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我们知道我国的工程质量出现过很多的问题,特别是人们的居住房屋出现过“楼歪歪”时间,这样的行为将会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还会给人么你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发现了质量问题就要及时的举报维权。


相关内容:

·误工费的含义
    误工费的含义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绍兴误工费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4、受害人为企...


·甲方扣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甲方扣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甲方扣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国家只是规定需要交纳农民工的保证金,但...


·一、伤残工伤鉴定后多久辞工合适?
    一、伤残工伤鉴定后多久辞工合适? 伤残工伤鉴定后,如果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可以立即辞职,并向用人单位要求进行相关赔偿。辞职的时候仍然可以要求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方可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的时候就可以领取,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离职的时候才能得到。 二、法律依据:...


·全年平均工资怎么算?
    全年平均工资怎么算? 根据《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为: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


·谁承担工伤认定的费用?
    一般来说,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话,都属于工伤。为了谨慎起见,职工需要通过工伤认定来明确伤残等级。职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比较长,可以在受伤后一年内提出。做完工伤认定,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等。那么,谁承担工伤认定的费用?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谁承担工伤认定的费用?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认定了职工...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吗?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吗? 视情况来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


·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及要求是什么?
    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及要求是什么? 幕墙是有多种防护效果的高级建筑外墙,一般材质为玻璃、石材、金属等。由于是公共建筑用外围,一旦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不仅对内部人员造成麻烦,且可能会出现跌落事故伤害过往行人。质量不达标会增加修复工作,还有可能导致纠纷。所以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内容及要求需要参照各个条文。 一、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规范 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最新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虽然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对于受伤劳动者来讲肯定是希望最终认定构成工伤,但并不是只要提出认定申请,就一定会认定构成工伤的。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下文中我们为您带来最新工伤认定条件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最新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在2017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并没有对前两年的有
    在2017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并没有对前两年的有所多的变动,但是劳动合同依然是现今劳动者在工作时维护自身权益的工具,有利于整个劳动市场的经济秩序,可以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得到一份保障,使得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下是律师网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


·工程质量检验的分类有哪三方面?
    工程质量检验的分类有哪三方面? 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来说,每天都有可能签署工程承包合同,故而也每天都有工作在进行工程施工作业,在工程完工之后,都是需要进行验收之后才能投入市场使用的。不同的工程的检验方式是不一样的,检验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具体来说,工程质量检验的分类有哪三方面? 一、工程质量检验的分类有哪三方面? 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免检、抽检、全检三类。 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工伤认定没有证人怎么办?
    工伤认定没有证人怎么办? 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举证劳动关系技巧包括哪些?
    举证劳动关系技巧包括哪些?举证劳动关系技巧包括列举好相关的证据,这种证据必须要非常的充足,比如说存在着工资卡,还有就是相关的银行转账的证明,等等这样的一种劳动关系的确定的时候,需要看一下是否符合法律当中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