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例如何认定?

在越来越多的工伤案件中,对于工伤案件如何认定是一个让人费解的问题,到底如何使双方的伤害降到最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是工伤认定的主要目的,工伤认定的情况多种多样,极为复杂,那么到底如何认定工伤呢,下面就由我们来为您举一个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例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基本理论
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
二、争论焦点
突发疾病究竟包不包括死者生前患有的慢性病突然发作,比如白血病、心脏病等疾病,以及突发疾病是否包括原有慢性病导致的并发症。根据劳社部25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那么我们说,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该规定的“各类”二字涵盖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从疾病种类而言,包括各类疾病;二、从疾病的持续时间上看,各类疾病包括原有慢性病的突然发作。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符合实际生活中的现实。举例来说,一个人长期患有胃溃疡,但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劳动能力,因为胃溃疡不会导致人直接死亡,而胃溃疡引发的急性胃出血却会导致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迅速死亡。这是原有慢性病引发并发症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形就是白血病、心脏病等急性发作是否构成工伤。据相关医学常识,我们知道中年以后的劳动者出现心脑血管疾病的现象是常见医学现象,一个人患有心脏病并不代表其不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那么心脏病突然发作导致的猝死亦应视同突发疾病,否则,整个社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基础会出现大的崩裂。出现上述错误认识的原因是有些人将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的48小时与上述突发疾病的认定相混淆,认为初次接诊前就发现的疾病就一定不是突发疾病。而实际上这个初次接诊时间所限定的仅仅是突发疾病后的死亡时间计算方式,而不能反过来推论说初次接诊时间前就出现的疾病就一定不是导致死亡的“突发疾病”,正如初次接诊后48小时内未死亡的就不是突发疾病论断一样,都是非常荒谬的论断。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此在工伤认定时我们除了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认定之外,我们还应当格外的细心,在此,我们在此温馨提示您不要病急乱投医,一定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请,让伤害降到最小并且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上文中提到的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例只是工伤认定的其中一个案例,还有很多案例等着您去解读。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相关内容:

·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既然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的单位,那么他们在验收的时候一定有着自己严格的依据。建筑工程并不一定所有的工程质量都是过关的,即使不过关,验收单位也会告知建筑方不过关的原因是什么,要求其进行整改。所以我们就在下文当中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一、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上海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上海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


·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工伤认定吗
    可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的认定只要能提出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资料就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


·一、吉林地区住院误工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吉林地区住院误工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


·克扣工资去哪举报
    克扣工资去哪举报 一、克扣工资去哪举报?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也可以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投诉,这个电话全国统一,投诉时需要实名投诉,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你可以多打几次进行投诉;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劳动纠纷直接证据有哪些?
    劳动纠纷直接证据有哪些? 一、劳动纠纷直接证据有哪些?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


·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


·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固定劳动期限合同后,劳动合同到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针对“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吗?”这个问题,我们将通过下面的分析,告诉您为什么不需要提前通知。 一、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率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发达,每座城市也有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了,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发达,每座城市也有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了,但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不可以随随便便的,建设工程质量必须要有着一定的质量验收的标准,那么到底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会是什么呢?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了解了解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本。 一、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是什么?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


·劳动法中工伤认定有多少级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法中工伤认定有多少级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相信在生活当中,您都体验过黑暗给自身带来的恐惧,因此我们才能够更加体会到光明对您的重要性。所以说在生活当中,对于自己的眼睛,您一定要注意保养,适当的缓解眼睛疲劳,对自己的眼睛都是有好处。如果眼睛遇到工伤的话,要及时的去做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眼睛工伤九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九级: 1)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