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电话1599-6265-110

top

上市公司终止股票上市的情形
    (一)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三)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律师团队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