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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下列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因素经济性裁员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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