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65-110
首页
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婚前财产
同居关系
婚外情
过错赔偿
收养
抚养权
抚养费
代位继承
民间借贷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top
无证驾驶拘留待遇如何
www.njLsw.com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怎么判罚?
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怎么判罚?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
法院对隐瞒军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隐瞒军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一、法院对隐瞒军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1、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既遂处罚规定是什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的处罚标准是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虽然说每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是有犯罪对象的,但基于实际侵犯的法益不同,自然对应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单位行贿罪来讲,法律规定此时只能是一般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那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呢?若你不......
醉驾判刑能判缓刑吗
是可以的。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处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和罚金。如果符合条件,是可以判缓刑的。《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
伴随着当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例如P2P平台的非法集资。这种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对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对该平台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严惩。那么......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如何判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如何判依照《刑法》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谁?
虽然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的,但《刑法》中也规定的有一些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如果有相应的行为,但行为人却不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话,那此时是不可以认定构成该罪的。说了这么多,您知道刑讯逼供罪的......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等都属于侵犯财产罪。那么,您知道法律对侵犯财产罪的定义是什么吗?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侵犯财产罪的种类又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
律师团队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精英团队
专家服务
专项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www.njLsw.com (nj-南京,Lsw-律师网)
Copyright © 2003-2013
电话:025-86309110 (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