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65-110
首页
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婚前财产
同居关系
婚外情
过错赔偿
收养
抚养权
抚养费
代位继承
民间借贷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top
没有约定合同有效期该怎样解除?
www.njLsw.com
没有约定合同有效期该怎样解除?
法律对合同的有效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异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附条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的合同,在附条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届满时失效。因此,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任意规定期限。逾期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限期合同。如果本合同不能被双方解除,也没有法律上的终止,则本合同不受任何一方的无限期约束。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未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重大债务经催告逾期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合法解除】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原履行期届满,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主要债务,催缴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履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生效与合同订立两者日期是同一天吗?
合同生效与合同订立两者日期是同一天吗?合同订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1、合同订立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2、特殊情况......
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1、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合法吗
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三个月合法吗?劳动合同是求职者被公司录用后都会签署的劳动协议,规定了试用期,也明确了彼此劳务关系的有效期限。或许大部分求职者都会认为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只有经验丰富才可能缩短,但是,......
如何签订购销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何签订购销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管理的标准化要求。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
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有什么类型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
先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先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合同签订以后,只要合同的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该份合同就是双方维权的重要凭证。发生合同违约以后,也不一定所有的情况下,违约方都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国家规定在履行合......
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关租赁的纠纷也是很常见的。就比如:出租方要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者是租赁方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当然,不管是哪一方,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责任。那么,在法律上,因解除租赁合同违约如何赔偿呢?以......
买方第一笔货款逾期支付,可以不交货,解除合同吗?
判断买方逾期支付第一笔货款的常用办法:1、合同中有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2、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时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并且在给买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后,支......
产品质量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产品质量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
如何区别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别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一)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
律师团队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精英团队
专家服务
专项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www.njLsw.com (nj-南京,Lsw-律师网)
Copyright © 2003-2013
电话:025-86309110 (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