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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权利
委托开发技术项目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委托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接受委托人因委托开发技术项目所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科研补贴费等费用。

  二、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在技术研究委托合同范围内补充必要的资料、数据等促进技术研究开发的必须的技术资料。

  三、在开发过程中,确因原合同存在不合理或未能预见的情况等,有权要求变更乃至撤销原合同,另外签订合理合同。

  四、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报酬等费用,逾期二个月有权解除合同。

  五、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须的资料、数据,逾期二个月,有权解除合同。

  六、研究人员依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而委托人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成果,研究人员有权处分研究成果,处分研究成果所得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保管费后,剩余部分退还委托人。

  七、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研究人员享有申请获得专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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