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65-110
首页
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婚前财产
同居关系
婚外情
过错赔偿
收养
抚养权
抚养费
代位继承
民间借贷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top
离婚后怀孕的孩子抚养费对方给多少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www.njLsw.com
离婚后怀孕的孩子抚养费对方给多少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能力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给付子女抚养费上,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每月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应是自己收入的20%---30%之间,支付周期一般为按月支付。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要求对方一次性把抚养费支付清,需视对方实际能力情况而定,并取得对方同意即可实行。
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
哪些情况下可以索要离婚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
事实婚姻起诉是否判决离婚
事实婚姻起诉是否判决离婚?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很可能都不会立案。事实婚姻并不必须判决离婚。事实婚姻是未经法定程序、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而建立的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一、向法院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管辖在哪一边?
一、向法院起诉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管辖在哪一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
2023年起诉离婚要什么证件 一、起诉离婚要什么证件?
2023年起诉离婚要什么证件一、起诉离婚要什么证件?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3、起诉书,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4、1寸照片一张二......
结婚是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确立的法定程序
结婚是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确立的法定程序。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效力,就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提及到结婚登记,在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作出了详细规定。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必须提前准备好相应的......
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改判吗?
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改判吗?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可以改判吗?可以的,可以去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女方怎么起诉离婚
离婚的原因总是各种各样的,有可能是男方起诉离婚,也有可能是女方起诉离婚。其实不管哪一方起诉离婚,程序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女方怎么起诉离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女方怎么起诉离婚......
一、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
一、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
婚姻纠纷被告反诉分割财产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一、婚姻纠纷被告反诉分割财产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婚姻纠纷被告反诉分割财产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
对于事实婚姻由谁开证明?
对于事实婚姻由谁开证明?一、对于事实婚姻由谁开证明?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关系构成要件的,可以根据要件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然后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证明。事实婚姻的相关条款:(一)男女......
律师团队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精英团队
专家服务
专项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www.njLsw.com (nj-南京,Lsw-律师网)
Copyright © 2003-2013
电话:025-86309110 (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