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65-110
首页
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婚前财产
同居关系
婚外情
过错赔偿
收养
抚养权
抚养费
代位继承
民间借贷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top
劳动争议的一些常识
www.njLsw.com
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即使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也是不存在的,无效的。
2、对于全日制用工、标准工时制而言,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只要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劳动者,就有依法主张劳动报酬的权利,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可以依法主张。
5、劳动者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直接关系到经济补偿的问题。
6、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违规操作致使受到伤害的,同样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除非由于自己故意致使伤害。
7、无故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足部分,存在加班事实的,还可以依法主张加班费。
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支付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
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1、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解读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对照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新公布的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工作内容、地点拒绝笼统概括,社会保险成必备条款 与以往版本的劳动合同比较,新合同对劳资双方的基本情况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提出辞职但公司不批可以离职吗?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对于已经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合同是否合法,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只是规定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
下岗、待岗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退休后又去工作了,原公司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按照法律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因为退休后还有劳动力,所以许多劳动者选择再就业,而公司以为劳动者重新就业,接下来自己也就不再负担退休金。其实,只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好退休手续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公司......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撤回的条件应如何把握?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行政拘留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接触接触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企业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规范等约定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解除,有章可......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在外兼职而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
律师团队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精英团队
专家服务
专项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www.njLsw.com (nj-南京,Lsw-律师网)
Copyright © 2003-2013
电话:025-86309110 (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