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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的期限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撤销该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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