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65-110
首页
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婚前财产
同居关系
婚外情
过错赔偿
收养
抚养权
抚养费
代位继承
民间借贷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top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www.njLsw.com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提存、代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填写物品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3)环境监察人员应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排他性重点调查,重点审查、核实企业的审批验收情况、实际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污染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环境监察人员应当要求采样人员对排污单位实际排污点(倾倒点或处置点)和工艺产污环节(或存储点)同步取样,要求收集的样品做到一测一备;
(5)环境监察人员对调取的证据材料(包括实物证据)应当统一封存或保管;证据材料调取过程以及现场采样环节,最好有专人负责摄像和录音,确保形成证据链,要求每一次现场调查须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做到次次有勘察、次次有记录;
(6)污水样品的组成往往比较复杂,应尽快测定。.www.njLawyer.cn。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二)基准刑的调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认定
1.证明污染环境案件发生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的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
江苏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7]126号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
非法采砂犯罪案件犯罪情形
1.非法采砂具体位置,起止时间、采砂的数量及质量、用何方式、使用何种工具采矿.www.njLawyer.cn。2.非法采砂的具体实施情况,组织结构,“采、运、储、销”各个环节的连接和实施方式,团伙型还是松散型。......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吸收《2013年解释》的规定,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作为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的认定,实践中未见争议。但是,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走私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OrganicPollutants,简称......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对于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认定的具体情形,刑法第338条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认定。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
律师团队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精英团队
专家服务
专项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www.njLsw.com (nj-南京,Lsw-律师网)
Copyright © 2003-2013
电话:025-86309110 (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