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电话1599-6265-110

top

录音录像遗嘱形式上需满足哪些要件才能保证遗嘱生效?
鉴于录音录像遗嘱较容易被人通过剪辑等技术处理伪造或篡改,,因此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一些形式要件:

1、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运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中用口述的方式分别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像中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也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团队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