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6265-110
首页
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婚前财产
同居关系
婚外情
过错赔偿
收养
抚养权
抚养费
代位继承
民间借贷
遗产规划
遗嘱信托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top
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www.njLsw.com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些受害人为了尽快获得赔偿。在交警主持下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往往会约定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等。那么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受害人发现病情加重或构成伤残,能不能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调解协议未考虑伤残情况,显失公平,可以要求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交警部门有权组织事故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无其他情况发生,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一方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如果诉讼请求不包含在调解协议已确定的内容中,则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
如协议内容存在法定无效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变更情形的,则应认定协议无效,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在认定协议无效或撤销之后,重新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
买方不愿意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情形下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予以赔偿。......
贷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与贷款买房不同,贷款买车是一种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购车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可是车来你所有权却并不在购车人手中,银行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购车者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
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无责方,是否应就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无责赔付中的“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单方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当事人不负行政责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无责赔付,是指......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的计算
交通事故中有关医疗费的确定是按合理、必要的原则据实计算。法律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由此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据以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是这样答复的: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
残疾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
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车主是否应当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
江苏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职工平均工资27374(半年1368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0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97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57农村居民人均......
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
我国法律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亦......
律师团队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精英团队
专家服务
专项服务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网
www.njLsw.com (nj-南京,Lsw-律师网)
Copyright © 2003-2013
电话:025-86309110 (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