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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区朱洼附近的遗产继承律师解决六合区朱洼遗产继承纠纷,南京六合区朱洼遗产继承律师提供六合区朱洼遗产继承法律咨询、遗产继承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所谓丧失继承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继承权公证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继承权公证是指核实继承者享有继承死者生前财产的资格后所开具的证明,它有真实性和公正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享有继承权的方式有遗嘱继承、协议继承、法定继承,下面文章将对继承 六合区朱洼遗产继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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