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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是个人还是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某一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人的担保,就是用担保人的名义、地位、信用、相应的资产,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夫妻一方均可对外担保。但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好像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但是,担保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总是因为为了友情、亲情、义气等原因,而是实施的,获得的也是感情方面的收获。夫妻共同生活不仅仅包括物质生活,而且应当也应该包括精神生活,担保就是基于这样一种情感因素而产生的,担保行为对担保人而言,并没有获得物质利益,但是获得了精神收获,得到友谊、尊重,获得了自我满足。因此,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属于共同债务。

二、相关的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三 ?、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问题,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担保,那么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双方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那么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仍然由当初的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网站是致力于为寻找法律咨询及聘请律师的朋友提供快捷、高效、优质法律服务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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