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行政处罚法较大数额的罚款是多少?

行政处罚法较大数额的罚款是多少?

一、行政处罚法较大数额的罚款是多少?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公民处罚超过1千元,对法人或组织处罚超过3万元的为较大数额罚款,证监会规定个人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池州行政处罚规定个人1千元,单位1万元为较大处罚。

在《行政处罚法》颁布之后,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就听政程序(有的包含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对数额较大的罚款的确认更是体现了地方和部委的特色。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大的幅度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是:“(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安徽省池州市《池州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是:“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贵州省专利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是:

(一)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罚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内容更为详细:

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学理上: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 行政拘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多少与当事人所犯的罪行是相挂钩的,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可罚款就会越严重。同样,对于广大群众也是应当引以为鉴,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的良好公民,健全法律意识。


相关内容:

·夫妻以借贷名义逃避债务该怎么办
    夫妻以借贷名义逃避债务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夫妻双方再通过协议分割、析产诉讼或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以供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先通过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或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再执行;另...


·债务置换怎么处理?
    债务置换怎么处理?有那种方式 一、什么是债务置换 债务置换大约在同一时间购买和销售,有效迅速地使用旧债券换得一套新的债券。它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来换回之前国家债券持有者手中的即将到期的老债券,一般来说,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债务置换又称为债券置换或者债权置换。 债务置换主要考虑两方面原因:一是土地财政和财政收入双放缓,43号文剥离城...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在普通的情况下合同未生效即合同就是是无效的。那么在这种合同无效的条件下,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是否有效,也就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很多民众对这个概念很笼统,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下面我们来为您解读一下这种情况下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一、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在司法上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第二种观点是:...


·企业欠款不还怎么处理?
     企业欠款不还怎么处理? 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 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与债...


·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主要是为了惩罚犯罪,随着时代的变迁,刑法也不断颁布修正案来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对于已经完善不需要修改的条文就没有再做修改,挪用公款是有职位上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们职务关系将资金用到其他地方,他与贪污罪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那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有什么规定,有没有修改 ,的我们来告诉你。 一、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借款合同中的内容都有哪些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怎样认定借贷双方的证据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借条虽然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有着较强的证明力,但并非认定借款存在的唯一依据。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也会被列入认定证据的范围。那么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有哪些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


·应该向那个法院提起债务诉讼
    应该向那个法院提起债务诉讼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欠钱不还是常有的现象。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遇到债务人欠钱不还时,是可以通过提起债务诉讼的方式来追回欠款的。此时,债权人应该向那个法院提起债务诉讼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应该向那个法院提起债务诉讼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提起债务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


·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么
    如果想要和自己的客户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的话,那在处理债务债权的这种事情的时候就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比如说可能客户在接到货物以后长时间的没有将货款及时的打入指定账户当中,那么公司也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内由工作人员向客户下发催货款的联络函。可能当公司的领导将这个任务交给自己的时候,有些人还不是特别了解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关于客户拖欠货款联络函具体格式是什...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谁偿还?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谁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2、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3、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5、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


·怎么解决遇到的欠款纠纷?
    怎么解决遇到的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作为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大多数人都有可能会遇到,然而在发生此类纠纷时,有些人会因气愤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讨债手段,甚至可能会动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那么,具体怎么解决遇到的欠款纠纷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怎么解决遇到的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


·怎样确定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的返还期限是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给债权人的截止期限,有些借款人与出借人会明确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有些则没有。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怎样确定借款的返还期限呢?在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能否要求延长借款期限?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怎样确定借款的返还期限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


·借款人用假名字写借条怎么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素质越来越高,大家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中不免会出现各种不文明甚至是违法现象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专利,合同违约等情况层出不穷,我国的相应的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也陆续出台,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今天我们要说到的是关于欠钱还钱,债务人和欠债人之间签订的借条的相关问题,如果欠款人在给债权人写欠条时,没有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是用了假姓名,那么这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