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多少合适?


一、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多少合适?


我国的合同法里明确规定,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中的额度只能低于或者等于违约后带来的损失的30%,换句话说,就是违约金最多只能是违约带来损失的1.3倍,可以少于,但不能多于。


在制定违约金的时候,有两条注意事项,一是一定要根据合同内容涉及到的总额度或者其他的可依据的额度为标准,确定合适的比例来作为违约金;而是当违约金制定好了之后,在双方合同有效期限内,必须按照合同上所写的固定比例或额度的方式来执行违约金缴纳。


如果在一开始就制定高额度或者高比例的违约金的话,在按照这种约定方式下计算违约金缴纳数额的话,就有可能产生巨额的违约金,更有甚者,违约金的数额大于合同中本金数额的事情。按照上面说的,如果需要缴纳的违约金大于违约后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话,那么违约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的降低需要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和比例的。如果没有按照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制定违约金或者后期又增加违约金导致的实际需要缴纳的违约金大于合同中本金的1.3倍的话,当事人要求违约方赔偿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如果违约金设置的过低的话,可能在违约方违约后带来的损失无法通过违约金进行有效的抵消,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自行再提出赔偿损失,但一般比较难。


二、违约金分类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违约金是不能够超过损失的30%。由于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的多少,一般违约是通过计算损失程度来进行相关的确定,所以我国的违约金并没有规定上限和下限金额。但是还是有规定相关价目。




相关内容:

·计时收费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计时收费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一、计时收费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计时收费法律服务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纠纷的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1、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有哪些?一、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1、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2、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意思?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


·常见的合同变更类型有哪些
    常见的合同变更类型有哪些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民法典上可有如下类型: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③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


·一、租店面合同违约赔偿金需要写吗?
    一、租店面合同违约赔偿金需要写吗?是需要写的;店面租赁合同违约金一般参照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要求房东赔偿各种损失,包括转账费用和继续经营期间可能获得的利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根据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房屋租赁协议违约的违约金是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话,则可以适当要求...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又称为仓储保管合同,而租赁合同是指自己或者他人将自己的东西出租出去来获取一定的利益所签署的合同。而这两者看起来似乎并无太多联系,但在法律上却是有的。接下来关于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我们在下文为您解释分析。一、仓储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


·合同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合同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合同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


·就业意向书签了合同没签毁约需要赔偿吗?
    就业意向书签了合同没签毁约需要赔偿吗?不需要违约金,意向书的签订不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体不具有约定力。意向只是合同前期双方意愿的体现,并无实质性经济往来,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因一方某些原因,可以取消意向书中对未来事件的意向约定。所以无权要求赔偿。意向书作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在预约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内容,并附约在未来特定时间订立正式合同。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


·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
    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合同履行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我们围绕履行合同义务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内容为您做相关介绍。 (一)履行主体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而这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您知道建设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吗?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吧。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显失公平撤销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一、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分解和把握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