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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犯罪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犯罪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犯罪终止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

犯罪终止,是犯罪分子已经完成整个犯罪行为,并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在"犯罪终止"状态下,由于犯罪行为已经被犯罪人全部实施完毕,因此可能有两种结果:第一是犯罪即遂,就是客观上发生了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第二是犯罪未遂,就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状态。

二、犯罪未遂必须具有哪些条件?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

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犯罪未遂是属于犯罪终止的一种,都是属于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二者在犯罪行为的完成度上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而后者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还产生了社会危害性,但是二者的行为实施人都应当被处罚,因为都具有犯罪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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