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征地批文的有效期是多久?

征地批文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征地批文的有效期是多久?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征地的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征地的审批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征地的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批文就是为了征地而所准备的文件,因此一定要把握时间,避免过失就不存在法律效益了。



相关内容: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补偿款是多少?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补偿款是多少? 国家为了城区建设的需要,或者修建公路、桥梁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理由时,是可以收回共鸣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为了防止民愤,也为了其在土地被征收后能维持政策的生活水平,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呢?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赔偿? 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最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接下来,我们就将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土地:花山区霍里街道三姚村、红东村、慈湖乡联农村、昭明村、杨家村、曙一村、曙二村、团结村、林里村、太来村、同意村、蔡村、高潮村、恒兴村;雨山区佳山乡安民...


·江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江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直接关系到人们利益所得的一些事情,绝大多数的人都是希望迫不及待的得到最新的消息的,类似于征地补偿有很多人没办法耐心的等到工作人员前来告知,都试图通过各种渠道自己能够提前获得小道消息才觉得踏实。最近有很多江西的网友所咨询的问题就是江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


·有30年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有30年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房产买卖的过程中大部分人都十分关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和期限。由于国家的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我们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该土地规定了使用年限,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也不同。那么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该土地呢?下文对有30年土地使用权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LandUseRights)是指国...


·对于十几年的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对于十几年的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对于十几年的老房子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二、房子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买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是不能买的:1、对于不完整产权的房屋是绝对不能买的;2、没有土地使用证是办理不了房产证的;3、房屋的产权是私有的,一直到产权灭失的一天,房产证为全国统一的《房屋使用>权证》,上面不会载明房屋的期限的,只会载明土地使用年限;4、土地使用权根...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2年2月24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开发商直接办理好的,可能也有少数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因为各种原因自己办理过土地使用证,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朋友都知道,自己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向国土资源部交纳一定的费用。如果您在生活当中有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不妨先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一、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只需要缴纳工本...


·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有哪些? 说到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我们就不得不提一下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在我们进行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有很多的限制的条件的,而且,不同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的取得的条件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会分别为您进行介绍出让、协议以及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


·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近些年来,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一直是公众关心的一大问题,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商业、娱乐、旅游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那么我国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到国家会无偿收回吗? 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


·房地产开发资质多少钱?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为了更好的规划房地产行业的管理,防止不合法的开发行为出现,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要求分为4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要求也不同。那么房地产开发资质多少钱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解答! 房地产开发资质多少钱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 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多久发出拍卖公告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多久发出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在公开拍卖前30天发出拍卖公告。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成为竞买人,交纳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程序公开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起叫价。二、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


·夫妻双方在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现实中,有很多夫妻在婚后可能会选择外出打工,而此时肯定就不会在户籍所在地,因此如果需要离婚的话,就只能在异地办理离婚。那此时夫妻双方在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异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