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单位欠费期间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单位欠费期间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补上之后,新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二、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①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②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③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①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②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3)职工因工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

① 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

② 一次性工亡(因工死亡)补助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发给,其中对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

③ 按规定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抚恤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进行进行缴纳的,公司进行缴纳一大部分,个人进行缴纳一小部分,是由公司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包含了很多,只要达到缴费年限,生育的时候,可以领取生育金,达到退休年纪的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相关内容:

·劳动纠纷当事人有哪些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手段。它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2)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进行诉...


·最新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最新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范本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在这个社会上,随着城市的不段进步,越来越多的城市以工业化居多,但是为了规范工业化厂家的正常轨道以及正常发展,当时我们在需要购买或者销售工业产品的时候,都需要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今天,我们为您整理了网上的一些关于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的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购销合同的概念 购销...


·一、关于工伤赔偿的程序主要是什么?
    一、关于工伤赔偿的程序主要是什么?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2、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3、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


·工程新增变更合同价款增加过大需要报批吗
    工程新增变更合同价款增加过大需要报批吗 一、工程新增变更合同价款增加过大需要报批吗 这个“过大”的概念比较模糊, 如果是建委备案的审批,一般不能超过15%,否则就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如果是自己单位的就不好说了。 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也会规定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的,既然已经签订合同,就需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合同变更的相关条款,哪就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了! 二、...


·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工期延误该如何办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的原则,施工单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发包单位主张部分赔偿,要求其合理分担相应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无合同拖欠工资可以随时辞职吗?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


·下班途中接小孩放学算不算工伤?
    下班途中接小孩放学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途中接小孩放学算不算工伤? 接小孩子放学一般都不会按工伤来进行处理,但如果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被认定。 1、首先这位妈妈出现在事故现场的时间,是否是合理的时间。 如果这位妈妈由于早退提前去接孩子放学。那么她就不属于工伤。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需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所以这位妈妈出现在事故现场的时间必须是合理,确实能够证明是下班之后到达该地...


·非法集资20员工被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大型的企业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资金的筹集,但是实际上它所采用的手段是非法的,而且目的不纯是以非法占有这些资金为目的的。这个时候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非法集资20员工被判刑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牵扯人员员工会被判刑吗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样向法院起诉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样向法院起诉 一、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起诉步骤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起诉步骤二:填写工伤...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向是很看重的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向是很看重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们国家是有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的,然后开发商是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工程的质保金一般都是需要是工程的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作为质保金,同时规定了在质保的期间内施工单位要对建造的建筑进行维护。建设工程质保金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


·工程建设纠纷有哪些
    工程建设纠纷有哪些类型? 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找谁投诉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找谁投诉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找劳动局投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同时也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二、 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维权中需注意事项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