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需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力: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其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法律后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及完整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总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承担。

3、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基于以上规定,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 合同效力: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事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对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情况:

(a)分公司抬头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头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担。

(c)分公司抬头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重大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则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否则,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在此情形下,该个人可能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合作或者其他关系,但总公司未依法设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 法律后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经营资格、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效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全部承担或由个人承担。

3、 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加,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民事诉讼。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般要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主要原因在于分公司没有法人,所以在后期如果发生矛盾纠纷时,是无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时只能由总公司来进行处理,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认定和处理。


相关内容:

·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
    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其登记不是依照设立公司的登记程序,因为它在总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开展业务,国家对其进行登记可以方便管理。二、分公司是什么?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


·有限公司可以招募个人股东入股吗?
    有限公司可以招募个人股东入股吗?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二、具体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有哪些基本内容?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发展,收购上市公司的事件时常发生。当你想要收购一家上市公司时,可以选择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是选择要约收购,那么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有哪些基本内容呢?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我们我很乐意为你解答。 一、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④收购目...


·合伙企业法实施条例
    合伙企业法实施条例 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竞争颇为激烈,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兼并斗争和合伙结盟也成为了社会经济的一种发展趋势。而这种发展趋势有着不稳定性,容易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为此我国有关部门专门制定了合伙企业法,以此来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那么,合伙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来为您解答。 合伙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


·公司法分配利润分配应当如何进行?
    关于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是维护公司资本额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目的在于在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之后,再来确定利润如何分配,由谁分配。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公司法分配利润分配的资料,供您参考。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旨在回答:分配的涵义,何种财务状况方能分配,由谁来决定是否分配。第一个问题,关系股东权益的变现与小股东权益的保障。第二个...


·公司章程由股东签字盖章吗
    公司章程由股东签字盖章吗?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即生效。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需要准备注册货运代理公司所需的资料:
    需要准备注册货运代理公司所需的资料: 1、首先要确定货运公司的经营范围,范围要明确字数建议在八十字以内;其次要全体法人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最少要两张身份证)和确认投资的比例(百分比);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的备用名称(最好准备10个以上,万一重名可以随便更换)和注册货运代理公司的注册资金本,最后要确认公司的章程(公司成立的时候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 2、要准备好货运代理公司会计的上岗证复印件和公司...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一、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


·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一、发生追尾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 (一)先从交强险来赔偿,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的保额内赔,超出交强险保额,由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赔偿。 (二)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


·合伙注册公司注意事项都有哪些规定
    合伙注册公司注意事项都有哪些规定建议合伙人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就投资额度、投资方式、经营管理模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协商,投资人根据各自的利益商定以上各事宜,所有投资人对上述条款达成统一是前提,通常情况下,投资现金的股东应享受更多的利润回报,因为其投资的风险更大,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投资现金的股东损失也将最大,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商定各自投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出资比例通常与利润分配...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多少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与公司解散的区别主要是解散的事由不一样 1、《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