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上海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一、上海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上海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如下内容: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级别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作为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级伤残分别对应不同月数的本人基本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上海地区的经济情况也让员工们在日常也会获得相较于其他地区更高的报酬,这也就意味着员工们在受伤之后因为没能工作而损失了更多的钱财,此时单位就要负责将他们损失的医药费用和工资报酬全都补上,还要额外给予员工其残疾的补偿。



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定该如何确定?
    在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定是劳动者为雇主付出劳动能力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劳动关系确定没有合理地确定下来,很容易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更甚的是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消极的影响。所以接下来本文会为您详细解答劳动关系确定的相关事宜,请您往下阅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


·工伤认定代理可以是家属吗?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性质导致职业病突发或者是人身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就医,并且携带相关的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工伤鉴定。但是总是会出现一些单位没来的及申请工伤认定的,这时员工自己又在病床上没办法办理工伤认定的手续,这种情况就可以委托代理人帮忙代理工伤鉴定。那么工伤认定代理可以是家属吗? 一、办工伤认定家属可以代理吗 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未在...


·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劳动关系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普遍关系,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中。在劳动关系中,雇佣者与被雇佣者通过签订劳动协议的方式相联系,当发生雇佣者想解除与其被雇佣者劳动关系的情况时,可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达到。那么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是什么意思?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


·对于非法雇佣童工的现象,如果我们遇到是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
    对于非法雇佣童工的现象,如果我们遇到是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可是,我们的法律中规定非法使用童工110管吗?其实,我们在进行管理非法雇佣童工的案件的时候,是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的。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归哪个部门管以及如何举报非法雇佣童工的现象。 一、非法使用童工110管吗?雇佣童工归哪个部门管?怎么举报 非法使用童工110管吗?其实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雇佣童工的,发现...


·哪些系统需要签订弱电工程维保协议?
    哪些系统需要签订弱电工程维保协议? 需要签订弱电工程维保协议的系统 (1) 电话通信系统实现电话(包括三类传真机、可视电话等)通信功能;星型拓扑结构;使用三类(或以上)非屏蔽双绞线,传输信号的频率在音频范围内。 (2) 计算机局域网系统是实现办公自动化及各种数据传输的网络基础;星型拓扑结构;使用五类(或以上)非屏蔽双绞线,传输数字信号,传输速率可达100 Mb/s以上。 (3) 音乐/广播系统通...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


·误工费有没有年龄的限制?
    误工费有没有年龄的限制?有年龄限制;误工费是指因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加班工资怎样计算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工伤认定延期申请原因有哪些?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身体的伤害,这时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他们之间的区别就是:申请时效是不同的。但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过了申请时效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可以通过写工伤认定延期申请原因来重新申请通过吗?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释相关问题。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


·一、法律规定职工怎么申请仲裁?
    一、法律规定职工怎么申请仲裁? 先了解案情,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即找到被申请人。现在有些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一旦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就很难确定用人或用工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保明细、工作牌(证)等来确认被申请人; 确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


·劳动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
    劳动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要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话,此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处理。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如今遇到这类纠纷,当事人都会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争议。而劳动诉讼也是有自己的原则的,那到底劳动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