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

(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自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与程序

l)施工合同订立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标准合同文本签订。

2)施工合同的订立程序。民法典把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建设施工合同一般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这属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怎么赔偿? 除了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或者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降低工资、调整工作岗位等)等情况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工资待遇为前提,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坚持不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时,是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是什么?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促进交通事业和谐稳定的发展,我国制定统一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评定标准,对道路的安全性进行了完善的管理与监督,保障着驾驶者的人身安全。接下来带您了解一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内容关于路基和排水工程的有关规定。一、路基土石方工程1、土方路基和石方路基的实测项目技术指标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公路(指二级...


·一、临时工是不是随时辞职?
    一、临时工是不是随时辞职?临时工辞职的问题分为三种,同时每一种情况的离职时间又是不同的。具体详见以下所述: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还处在试用期的临时工辞职。这样的临时工辞职的话应该按照试用期的规定,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临时工提出辞职三天以后就可以离职了。2、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试用期已过的临时工辞职。过了试用期的临时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提出辞职三十天以后才可以离职。3、没有签...


·工伤认定书里包抱伤残等级吗
    不包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书。伤残认定书,也叫劳动能力鉴定书,当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基本痊愈,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可以申请伤残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给予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认定书,是发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的法律依据,没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是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员工怎样辞职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不
    员工怎样辞职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职员辞职有经济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提出的续签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签,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员工自离不发工资犯法不
    员工自离不发工资犯法不?在公司上班自离不发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公司并给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


·申请工伤认定取证时间是多久
    工伤认定虽然现在不经常能用到,但是,一旦发生工伤,工伤认定是肯定少不了的。在生活中,往往就是因为不懂得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宜,失去了大好的维权机会。其实,当事人要做工伤认定,一定要把握好其中的时间,对于申请工伤认定取证时间是多久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进行介绍。 一、申请工伤认定取证时间是多久?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为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相关条例,劳动者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


·一、在宿迁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在宿迁工伤待遇主要有哪些? 1、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
    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 一、购买商业险工伤可以报销吗? 可以报销,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都属于保险的一种,但是在缴纳强制性和保险性质方面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为: 1、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社保来进行承保的。 2、强制性不同。商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选择为员工购买,是自愿费强制性的;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 3、保险适用法律要求不同。商业保险适用...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关于加班费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


·劳动合同签不满一年辞退怎么办
    劳动合同签不满一年辞退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