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保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保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保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保理合同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在合同效力上,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应当认定有效。

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约定及《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支付应收账款。当然,债务人依据基础合同享有的抵销权及抗辩权,可以对抗保理商,但保理商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

相对于传统合同类案件而言,保理合同案件属于新的案件类型。由于《合同法》未就保理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其属于无名合同,加上现行的案由规定中并没有专门的“保理合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案由的确定法不一,主要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纠纷等。

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涉及到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这与单纯的借款合同有显著区别,故不应将保理合同简单视为借款合同。在保理合同纠纷对应的案由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此纳入到新修订的案由规定中予以考虑,在新的案由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可将其归入“其他合同纠纷”中。

三保理合同的管辖

当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就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争议,当事人起诉的,应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当合同没有管辖协议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同时债权人不履行回购义务,导致保理商无法追偿保理融资款,此时管辖法院要具体进行分析。

1、仅以债权人为被告

管辖的确定应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仅以债务人为被告

《民诉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因此,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签订管辖协议 ,或者保理合同重新订立了管辖协议且债务人同意受其约束外,可以依据基础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3、同时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被告

此种情况较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保理业务中基础合同是保理合同的前提,但是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但是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具有密切联系且可能相互重叠,因此通常进行诉的合并。

此时出现的问题是,以基础合同确定管辖,还是以保理合同确定管辖?对此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天津市作为商业保理试点地区之一,以基础合同确定管辖;北京、江苏等地则都有以保理合同确定管辖的案例;还有的裁决认为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约定管辖不同,不进行合并审理。笔者倾向认为以基础合同确定管辖。

保理合同一般是以债权债务的合同为前提的,一般保理合同不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所以合同一旦成立就依法的生效了,如果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五十二条的无效内容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法律的约束力的。


相关内容:

·合同违约金的设置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的设置的目的是什么 一、合同违约金的设置目的是什么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合同审查三原则具体是什么
    合同审查三原则都有哪些1、合法有效原则。合同一定要合法,这是合同的关键和核心。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将因为违法而达不到交易之目的。合同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合同...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 1、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


·合同变更的形式具体有哪些
    在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之后,其实可能会因为客观情形发生了改变,从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而最常见的也就是变更合同的内容了。当然,对于合同的变更其实也是有一定的形式,那究竟合同变更的形式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变更的形式是怎样的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


·委托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怎样的? 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各业主,为了提高物业人员的服务水平,相关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物业人员的行为加以约束。在现实生活中,是通过与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合同,然后按照合同的约束实施作业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 编: 。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 ...


·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
    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 一、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对于固定证据、警告当事人郑重其事、区分磋商与缔约两个阶段均有重要意义。 口头形式的合同虽方便易行,但缺点是发生争议时难以举证确认责任,不够安全。 书面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等各种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属于书...


·合同民事诉讼时效都有哪些
    合同民事诉讼时效都有哪些? 一、合同法中的相关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文件,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十分重要。法律对于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呢?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一、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


·合同的抗辩权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的抗辩权的特点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极少会出现抗辩权这个词语。而且有相当多的人不理解这个词语所指是什么。从字面上理解,顾名思义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那合同的抗辩权的特点是什么呢?接下来由我们和您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


·商品买卖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商品买卖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商品交易这样的事情基本上每天都在发生.普通公民可能在日常生活当中购买一些商品的时候,不会签订具体的合同,基本上都是商家给消费者一个小票,凭借小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大型的商品交易买卖的话,就必须签订合同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商品买卖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一、商品买卖合同签约流程是什么? 签订合同的基本过程 要约、答约、再要约、确认、...


·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现实中,若是需要购买数量较大或者价格较高的商品,此时光是当事人口头上达成一致是不够的,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护,一般会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就有一些注意事项。那究竟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1、合同主体资格...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