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在交通事故已成为导致人们意外伤害的首要因素,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江苏省为了规范交通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看看该“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苏高法[2005]28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
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6、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或尸体处理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7、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保管。
8、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返还机动车的时限。
9、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
11、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但应将扣留变更为财产保全。
三、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12、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13、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1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1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者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17、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伤亡的,因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时间不同,伤者治疗终结或者定残时间与死者丧葬事宜结束时间也不相同,造成各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分期治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第一期治疗终结后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由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8、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五、关于邀请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19、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邀请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受邀请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配合。
20、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
21、人民法院邀请交通警察协助调解的,应当发出邀请函;委托调解的,应当发出委托函。
2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就是否接受委托调解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均同意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的人员的姓名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3、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应当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主持调解的人员,并针对具体案情做好调解的指导工作。
24、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0日。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但延长的调解期限不得超过7日。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5、调解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终结调解,并将案卷材料、调解笔录、调解终结书等移交人民法院。
26、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经调解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当事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视为和解协议。
27、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交主持调解的组织或者个人。
六、其他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29、当事人对有关保险公司就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作出的定损结论没有异议的,不再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定。
30、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所得价款,在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后再支付车辆保管费。
31、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中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同一统计年度内,相关统计数据不再调整。
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及时转发相关统计数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
32、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调卷函或者由承办法官持调卷函调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的卷宗随案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终结后,应当将该卷宗随案退回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收到该卷宗后,应当在3日内退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3、对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刑事部分处理之前就损害赔偿问题请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调解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及时调解。
经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涉嫌犯罪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又就交通肇事罪的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调解结果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
34、本意见中的"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连环购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受赠人以及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者等。
35、本意见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综上所述,江苏省为规范交通事故部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行为,出台的相关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内容非常全面。主要是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做到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内容:
·现在很多家庭对于遗产问题常常闹的不可开交
现在很多家庭对于遗产问题常常闹的不可开交,在法律对于遗产问题是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了?对于有遗嘱和没有遗嘱的案例都有很明确的分析,对于相关亲属的继承顺序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人去世后财产分割程序是什么?先遵从遗嘱继承、遗赠程序 有的话优先分配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一、交通事故人伤涉及的范围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人伤涉及的范围项目有哪些?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项目很多,但不是每一个交通事故都涉及,每个事故不一样,涉及的内容不同
二、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有哪些
1、发生事故后,车主一般都要先行垫付的,承保标的的保险公司在确定责任的情况下有义务进行预赔付,预赔付的金额是一般控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赔付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赔付标准是什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
·为什么摩托车闯红灯不会被拍照?
为什么摩托车闯红灯不会被拍照?摩托车闯红灯会被拍照。记6分,罚100元。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包含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等。根据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红灯是指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二、闯红灯的扣分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交换的范围不宜过宽。对证据交换范围应界定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任意扩大范围,会人为地影响工作效率。对于需要交换的证据,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行取得并提交给法庭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但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下列证据就不宜进行交换;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求予以保密的。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两者有什么区别?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两者有什么区别?现实交付:就像平时买东西那样,卖方直接向卖方交付货物。简易交付:就是本来货物就由买方占有,买方直接支付货款,完成的交付。比如甲把书借给乙,乙合法占有了书,而借了一段时间后,乙决定购买甲的书,直接向甲付款,书归乙所有;二、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
·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的依据是什么?
湖南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的依据是什么?
九级伤残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
1、 医药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请一定保管好票据原件;
2、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3、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
4、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5、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公民的面包车载货怎么定义?
公民的面包车载货怎么定义?面包车载货经常被定义为客货混装属于违章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速不得超过4米。超过标准的视为客货混装。载货汽车拉人同样也有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
·如何交行政处罚的罚金?
如何交行政处罚的罚金?
一、如何交行政处罚的罚金?
行政处罚并不需要缴纳任何的罚金,需要缴纳的是罚款。有很少部分的情况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直接将罚款交给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交罚款的。比如说针对有些乱停的车辆,因为司机本人又不在场,交警人员就会直接将罚款贴在车上,相信有很多人都缴纳过类似的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
·一、交通事故划分责任赔偿比例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划分责任赔偿比例是什么?
1、第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
·有关强迫交易罪的相关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有关强迫交易罪的相关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有关强迫交易罪的相关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