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行业之中自然少不了工程造价这个项目,在房地产行业发达的今天,建筑工程造假行业也拥有不少的从业人群。而为了方便管理,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严格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那么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存在哪些问题?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编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合同计价条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竣工资料、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调整后追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资料编制。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证明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中的竣工结算证明是指下列资料之一:
(一)竣工结算文件;
(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
(三)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取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委托,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完成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造价咨询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二、建筑工程造价存在哪些问题?
1、存在工程计量与实际不符
工程计量是在工程量完成后。质量得到了监理认可,工程数量符合施工实际情况,由监理签证计量报送项目部批准。而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的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但有少数项目部的一些人员违犯了部门管理原则,在计量工作中,扮演了一个不协调的角色,施工单位不应该计量的,作为业主代表反而给监理做工作。
2、计价方式落后,不适应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的工程造价计算模式还是计划经济模式,其以定额计价为主,这种计价方式已越来越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无法与工程造价的预期相适应。
3、在实际施工当中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施工当中,所消耗的费用占总投资比例最大。材料存储、采购量计算不科学,管理材料价格的方法落后,没有准确的掌握最佳的采购时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很多不法分子从中谋取私利,造成建筑工程成本中一半以上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另外,在设计变更和签证时,很容易出现施工单位使用各种方法增加施工费用的情况,施工单位通过增加设计变更、多报施工费用等手段获得更多利益。
上述我们以重庆市为例,详细的介绍了重庆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事实上,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的条款设施上,不同的地区也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呈现的条款也可能是有所偏差的。
相关内容:
·辞退通知书该怎么写?辞退员工原则条件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辞退员工。但是想要辞退员工,就必须要有辞退通知书,那么辞退通知书该怎么写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辞退通知书写法与辞退员工的法律知识,详见下文。
一、辞退通知书
辞退通知书,需要有明确的员工姓名、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以及辞退理由、补偿方式等。可以参照以下:
我公司与你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
·劳动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是什么?
大部分读者朋友们都属于劳动者,而劳动者的权益是最容易被他人损害的,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颁布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社会保障法是什么呢,又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和条款呢?下面我们就告诉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关系法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属于劳动关系法律的一种。
赔偿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拒绝恢复劳动关系执行怎么办?
作为一名朝九晚五,勤奋工作的上班族,与公司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是相当重要的,这关系着我们发展前景和薪资水平。那么当我们遇到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而被辞退的情况时,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使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执行呢?下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什么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2、如何恢复劳动关系在填写过劳动争议申诉书后,仲裁的...
·邯郸工伤认定应该去哪邯郸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邯郸工伤认定应该去哪邯郸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邯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办公地址:人民路343号。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邯郸市人社局各处室职能及联系电话》(十七)工伤保险处(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预...
·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伤害总是难以避免
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伤害总是难以避免,对于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的劳动者是有权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的。依据不同的伤残标准对劳动者所做出的补偿标准也与所差异。那么丧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针对该问题下文中就给出了相关的证明以及分析例举。
丧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近几年,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许多新的政府投资、建设等项目纷纷上马,在这些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难免会与各类企业产生经济活动,签订政企合作协议或合同,这就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严防各类合同诈骗行为的出现,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
·一、川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办理的?
一、川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办理的?工伤医疗待遇不需要材料申请,只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就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有问题,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也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因此,在建设工程这一方面是绝不能有任何纰漏,出现一点马虎的。对于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管理,是符合这一行业的发展要求的。那么,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我们将针对它的主要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赋予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也不是很随便的,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一)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
·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
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
一、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是什么?
1、坚持“质量第一”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严格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坚决返工,甚至推倒重建。
2、“一切为用户服务”
所谓用户一是指工程的使用者,二是指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一切为用户服务是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的基本目标,就工序而言,是不给下道工序造成麻烦和隐患,保证本工序的质量;就产...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都有哪些 一、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从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供给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一些部门尚未建立起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或者已经建立起的,又缺乏具有操作性细化规定,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在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等依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领域...
·劳动合同何时订立生效?
虽然找到了工作,但是为了让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有所保障,就要和工作单位签劳动合同。这是很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过很多人虽然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却不知道劳动合同何时订立。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讲解一下劳动合同该何时订立。
一、劳动合同什么时间签订
(一)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 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