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一、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抢劫罪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它既侵犯了人身权利,又侵犯了财产权利,理论界对暴力实施对象的“人”争议不大,而作为劫掠对象的“财”却饱受争议。我国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的劫掠对象规定为“公私财物”,从民法的角度讲,财产权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传统观点认为,仅有物权中的有形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不断不出现,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外延有扩张的趋势,表现在抢劫罪上,不动产、债权、财产性利益、无经济价值之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特定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不动产可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结合我国刑法263条的规定以及现有的刑法理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现今司法实践及传统观点基于对抢劫罪通说概念的理解,认为“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因此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能把罪刑法定原则仅仅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片面强调其保障犯罪人权益的一面。罪刑法定原则在严格把握入罪规则的同时,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包括不随意出罪,也即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要依法定罪处罚,这也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所在,即刑法首先要成为“善良人的大宪章”,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随意进行限制解释,把那些本应作为某一较重犯罪来处理的行为作为另一较轻的犯罪甚至排除其犯罪性。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刑法总则第91条和92条又对刑法所称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明确阐释,其中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从民法的角度讲,物也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
刑法总则对于公民财产的界定应该对分则的个罪认定起到指引和制约作用,同时刑法作为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后盾法,其实施也必须以尊重其他法律的基本理论为前提,因而无论是基于文理解释还是基于系统解释,房屋这样的不动产作为公民财产的重要部分应当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这符合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做法,那些将不动产排除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观点是对抢劫罪犯罪对象所作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解释,不利于贯彻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系统性,也不利于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更会人为缩小抢劫罪的范围。
(二)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满足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定论者认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
1、财物能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
2、要求取得财物当场实现的可能性;
(1)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携带、移离,并实际控制据为己有。对于行为人强行霸占的不动产,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行为人不能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首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是当场“劫取”财物,不能把这里的“劫取”狭隘理解为“拿走”、“移离”。
(2)抢劫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将财物拿走转移,也不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事实上,对于抢劫来的财物,不管行为人是否能把这一财物带走、移离,基于物权法的规定,行为人都不能取得此财物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都是缺乏占有权能的非法占有。既然行为人只能“占有”,不能“所有”,那么,只要合法占有人或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被行为人当场控制即符合了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要件。“针对不动产的“抢劫”,只要犯罪行为人当场使不动产之合法占有人或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从而掌握和控制了该不动产,其行为就可定抢劫罪。”实际上,针对不动产,行为人也可以当场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而最终实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仅可以当场掌握控制他人房屋,而且在掌握控制以后可以进一步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将房屋的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给行为人”。这里,行为人不仅当场非法占有了不动产,而且“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原所有人“当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我们不能把刑法中的“当场”仅理解为此时、此刻这些短暂的时间,抢劫罪可以是继续犯,作为抢劫罪要件的“当场”可以是片刻,也可以是较长的一段时间,可以有时间的延长和空间的转移,只要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在持续中并没有间断,那么这个持续的时间段都是“当场”。
(4)另外,否定论者以不动产被霸占的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为由反对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司法救济不应成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财产犯罪之后,赃物被追回并不影响犯罪的完成形态,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财物返还仅仅是抢劫罪既遂之后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而已。
(三)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
1、罪刑均衡原则要求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将不动产排除于抢劫罪犯罪对象必将轻纵犯罪,进而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大打折扣。
2、首先,“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再者,否定论者认为,“对于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入住,霸占他人房屋的,可以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为霸占房屋土地,而毁坏财产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3、若不动产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使用暴力胁迫,强行霸占他人房屋的行为绝大多数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其法定刑是非常重的。而若按照否定论者的观点,对上述抢劫不动产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来处理,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3年,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加重量刑档次的最高刑也只有7年。这样会严重放纵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霸占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同样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样的暴力胁迫手段,同样的抢劫行为,仅仅是因为行为对象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别而使刑罚差别如此大,况且,不动产往往比动产的价值要大许多,价值大的不动产被抢反倒量刑轻,价值小的动产被抢反倒量刑重,刑罚上的不均衡必将导致刑法的不公正。
(四)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外国先进的立法例可供借鉴。
抢劫罪作为自然犯,长久以来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关注。在抢劫罪对象问题上,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和立法成果。日本早在1960年就在刑法典235条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从而也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209条规定了侵占不动产罪,即“意图行使不受法律、判决或行政行为所保护之所有权、占有、使用权或地役权,而以暴力或严重威胁之手段,侵入或占据他人之不动产者”。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1)抢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3)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4)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5)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对于抢劫罪的对象主要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随着新事物的出现,也会随着增加相应的对象;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分的很明确,有客体和主体之分,也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分。针对不同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不同惩罚措施。
相关内容:
·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
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公民因为打架被拘留的,此时可能是行政拘留,自然也有可能是被刑事拘留。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不同,其中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既然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方面的处罚,那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打架拘留后还用赔偿吗侵权者需要承担医药费等费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
·缓刑属于被判处刑罚吗?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了多项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司法机关的审判等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倍判处缓刑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缓刑属于被判处刑罚吗?
一、缓刑属于被判处刑罚吗
1、缓刑,是定罪后,刑罚暂缓执行。一般法院会判决一个缓刑考验期。只要考验期经过,犯罪人没有违法缓刑的相关的规定,那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2、相关的法律的规定
...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和缓刑同时执行吗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和缓刑同时执行吗
一、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和缓刑同时执行吗?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和缓刑的话不是同时执行的。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缓刑完了之后还要坐牢吗
缓刑完了之后还要坐牢吗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因此,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人员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那么在缓刑期满之后,就不会坐牢。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法...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和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法第17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
·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侦查机关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当然要告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原因,当然这里面涉及到工作人员审讯的时候的一个工作技巧,为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震慑到犯罪嫌疑人,并且也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工作人员会将相关鉴定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是在我国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当中明确作出的规定。一、刑诉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
·拘留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拘留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一、拘留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役适用于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适用的机关不同
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
4、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
...
·受贿的认定是怎样的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而现在受贿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形式,包括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亲属受贿等等。那具体来说受贿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而法律中对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受贿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刑事案件中什么条件达到刑事拘留
刑事案件中什么条件达到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
·2023年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2023年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一、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
·犯罪嫌疑人批捕前提审几次?
一、犯罪嫌疑人批捕前提审几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审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醉驾拘役一般多少天?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醉驾拘役一般多少天?醉驾拘役一般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如果醉驾被判处拘役的话,期限为1个月到6个月,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也不能超过1年。同时,醉驾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相关知识:醉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