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一、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抢劫罪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它既侵犯了人身权利,又侵犯了财产权利,理论界对暴力实施对象的“人”争议不大,而作为劫掠对象的“财”却饱受争议。我国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的劫掠对象规定为“公私财物”,从民法的角度讲,财产权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传统观点认为,仅有物权中的有形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不断不出现,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外延有扩张的趋势,表现在抢劫罪上,不动产、债权、财产性利益、无经济价值之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特定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不动产可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结合我国刑法263条的规定以及现有的刑法理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现今司法实践及传统观点基于对抢劫罪通说概念的理解,认为“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可以取得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便于携带移离,不动产是难以当场取走并非法占有的”,因此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能把罪刑法定原则仅仅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片面强调其保障犯罪人权益的一面。罪刑法定原则在严格把握入罪规则的同时,其题中应有之意也包括不随意出罪,也即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当然要依法定罪处罚,这也是刑法最基本的价值所在,即刑法首先要成为“善良人的大宪章”,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随意进行限制解释,把那些本应作为某一较重犯罪来处理的行为作为另一较轻的犯罪甚至排除其犯罪性。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刑法总则第91条和92条又对刑法所称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明确阐释,其中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从民法的角度讲,物也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
刑法总则对于公民财产的界定应该对分则的个罪认定起到指引和制约作用,同时刑法作为民法等其他法律的后盾法,其实施也必须以尊重其他法律的基本理论为前提,因而无论是基于文理解释还是基于系统解释,房屋这样的不动产作为公民财产的重要部分应当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这符合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做法,那些将不动产排除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观点是对抢劫罪犯罪对象所作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解释,不利于贯彻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系统性,也不利于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更会人为缩小抢劫罪的范围。
(二)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满足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否定论者认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
1、财物能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
2、要求取得财物当场实现的可能性;
(1)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携带、移离,并实际控制据为己有。对于行为人强行霸占的不动产,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行为人不能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首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要求的是当场“劫取”财物,不能把这里的“劫取”狭隘理解为“拿走”、“移离”。
(2)抢劫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将财物拿走转移,也不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事实上,对于抢劫来的财物,不管行为人是否能把这一财物带走、移离,基于物权法的规定,行为人都不能取得此财物的所有权,因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都是缺乏占有权能的非法占有。既然行为人只能“占有”,不能“所有”,那么,只要合法占有人或所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被行为人当场控制即符合了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要件。“针对不动产的“抢劫”,只要犯罪行为人当场使不动产之合法占有人或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从而掌握和控制了该不动产,其行为就可定抢劫罪。”实际上,针对不动产,行为人也可以当场取得形式上的所有权而最终实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仅可以当场掌握控制他人房屋,而且在掌握控制以后可以进一步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将房屋的所有权在形式上转移给行为人”。这里,行为人不仅当场非法占有了不动产,而且“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原所有人“当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我们不能把刑法中的“当场”仅理解为此时、此刻这些短暂的时间,抢劫罪可以是继续犯,作为抢劫罪要件的“当场”可以是片刻,也可以是较长的一段时间,可以有时间的延长和空间的转移,只要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手段在持续中并没有间断,那么这个持续的时间段都是“当场”。
(4)另外,否定论者以不动产被霸占的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为由反对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司法救济不应成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财产犯罪之后,赃物被追回并不影响犯罪的完成形态,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财物返还仅仅是抢劫罪既遂之后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而已。
(三)不动产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
1、罪刑均衡原则要求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将不动产排除于抢劫罪犯罪对象必将轻纵犯罪,进而使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大打折扣。
2、首先,“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再者,否定论者认为,“对于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入住,霸占他人房屋的,可以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为霸占房屋土地,而毁坏财产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3、若不动产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使用暴力胁迫,强行霸占他人房屋的行为绝大多数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其法定刑是非常重的。而若按照否定论者的观点,对上述抢劫不动产的行为,在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只能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来处理,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3年,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加重量刑档次的最高刑也只有7年。这样会严重放纵那些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霸占他人不动产的行为,同样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样的暴力胁迫手段,同样的抢劫行为,仅仅是因为行为对象上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别而使刑罚差别如此大,况且,不动产往往比动产的价值要大许多,价值大的不动产被抢反倒量刑轻,价值小的动产被抢反倒量刑重,刑罚上的不均衡必将导致刑法的不公正。
(四)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有外国先进的立法例可供借鉴。
抢劫罪作为自然犯,长久以来为世界各国刑法所关注。在抢劫罪对象问题上,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和立法成果。日本早在1960年就在刑法典235条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从而也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209条规定了侵占不动产罪,即“意图行使不受法律、判决或行政行为所保护之所有权、占有、使用权或地役权,而以暴力或严重威胁之手段,侵入或占据他人之不动产者”。
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1)抢劫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3)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4)抢劫罪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5)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入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对于抢劫罪的对象主要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随着新事物的出现,也会随着增加相应的对象;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分的很明确,有客体和主体之分,也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之分。针对不同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不同惩罚措施。
相关内容:
·传唤与拘留持续时间是多久?
传唤与拘留持续时间是多久?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的时间则是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
·刑诉法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诉法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
·当事人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么
一,当事人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么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过形式,除了污染环境罪外,均为故意犯罪。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态争议,实质上涉及对污染环境结果的不同认识。污染环境结果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年限或者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显现,目前科学技术手段很难确定污染结果是否发生,那么,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结果,一般人不具备预见能力,对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
·新刑法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减刑制度在监狱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现在很多监狱都会采用的法律奖惩制度,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完善法律制度,奖励罪犯改过自新,新刑法减刑的条件和程序也不断地与时俱进。那么新刑法减刑的条件,它的程序又是什么?就让我们为您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新刑法减刑的条件
1、减刑必须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必须具备的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罪犯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
·行政拘留律师能否会见有哪些法律依据?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种处罚方式,被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大量的使用。一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另外也是为了更好的警示您要远离犯罪。那行政拘留律师能否会见有哪些法律依据针对这一问题为您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可以会见律师。《拘留所条例》规定: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
·刑法规定贩毒多少克够判死刑
刑法规定贩毒多少克够判死刑?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累犯减刑后可以假释吗?
累犯不适用假释,也不适用取保候审。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累犯属于已经执行过刑罚又再次违法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而适用假释必须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附条件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难以保证此点。
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至于减刑,为确保改造积极性,仍然应当允许累犯在符合法...
·怎样认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现实中,虽然自然人犯罪是比较多的,但有的情况下单位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只不过此时需要作出严格的认定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那到底该怎样认定单位犯罪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
·火灾过失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火灾过失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涉嫌失火罪。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立案标准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刑法》中规定的有很多比较特殊的犯罪,他们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包括医疗事故罪、贪污罪等等,此时需要注意一个罪名,那就是伪证罪。那么您知道伪证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吗?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单位。笔者认为,刑法对伪证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录人则不应为该罪的主...
·被判缓刑后,还需要坐牢吗
被判缓刑后,还需要坐牢吗不确定,具体要看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情况,才能确定最终是否不用坐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执行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缓刑结束后若表现良好,则不需要再执行刑罚,也不需要进行监管。若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