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人股权转让流程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转让的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4、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由此也能够看出,其实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还是给予了非常宽泛的规定的。因为,并不是必须要按照公司法来实施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股权转让这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重大操作事项。所以在公司章程当中,肯定都有着符合与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时重点要遵守公司章程。




相关内容:

·违反公司法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是当代经济的承载体,是推动社会会持续有利向前发展的助推剂。继而我国也出台了规范公司管理的相关法律。那么应该注意公司法的哪些事项呢?违反公司法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哪些?下面将给您对其进行详细的解读。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


·保险公司残疾赔偿金赔付标准是什么?
    保险公司残疾赔偿金赔付标准是什么?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法: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一级伤残系数为100%,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三级伤残系数为80%,四级...


·分公司有单独签订合同的资质吗?
    分公司有单独签订合同的资质吗?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


·公司法股东会参会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吗
    公司法股东会参会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吗 公司法股东会参会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吗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新刑法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


·注册装饰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注册装饰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注册装饰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1、营业执照 任何一个装修公司,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这是必备证件,是企业在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唯一证明。营业执照上记载着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各种信息,只有取得营业执照,才代表公司具有合法经营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要先核名,确定公司名称。 2、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书。企业...


·民间常见的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
    民间常见的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企业融资风险是融资风险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拥有企业投资的人们一直在关注的问题,一个好的风险处理方式可以使企业更加朝气蓬勃,减少各类亏损,是广大企业人应当了解的知识。那么就企业融资风险来说,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呢?请看我们为您具体分析。 一、企业融资风险有哪些 (一)经营风险指企业因经营上的原因而导致的未来利润的不确定性,它是影响企业最佳资本结构的重要因素。(二)财务风险指全...


·企业股东投资转让股权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股东投资转让股权需要哪些材料企业股东投资转让股权需要的材料有: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二、股权变更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


·企业倒闭股票怎么办
    企业倒闭股票怎么办企业倒闭了会面临很多种未解决的情况,就比如您所关心的企业倒闭股票怎么办的问题,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会根据倒闭的情况来分别处理股票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给您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企业倒闭股票怎么办? 两种倒闭情况: 1.你开户的证券公司倒闭: 你所持有的股票是按照个人的 证券账号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相应的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控制,用于买卖股票的资金账户也...


·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
    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 并非公司在设立登记之后,就一定会在自己预想的时间范围之内存在,公司登记机关在发现设立不符合规定之后,可能会按照规定进行撤销,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对于那些受到行政处罚,并且留下案底的行为,将会给自己日后的行为,带来不便。 一、公司登记撤销许可是行政处罚吗? 撤销公司登记,应该是表述不准确,如果属于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该算作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如果不...


·入职三天被公司离职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是一个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职工的活力就是用人单位的能否获得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可能有的职工会遇到刚入职就辞职的情况,那么,入职三天被公司离职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是有权在试用期期间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担心新员工随便离职影响到单位工作,是可以在办理入职...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与联系是什么?
    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与联系是什么? 一个公司的成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很多职员来共同的完成一个公司整体。公司在经营,管理期间,会遇到很多不规范的事情,会发生很多的纠纷,所以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颁布了一部法律《公司法》。那么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与联系是什么? 一、企业法与公司法的不同与联系是什么? 1、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 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