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除了一些情节轻微,双方没有损伤的事故,在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报警,报警之后,就会由交通管理部门来对事故进行处理。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来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规定。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太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车辆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一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借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按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备,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感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老大哥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晶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付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学生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晶起生效.被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被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送交当事人,被处罚的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轴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古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字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外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计算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它对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处理交通事故作出了指导,同时有此条例,也让交通事故的责任双方可以有法可依,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损失的赔偿是怎样的等等。


相关内容:

·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倒车怎么处罚?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倒车都会被扣12分,如果是在服务区内进行倒车即可,但是在出口高速公路上是不允许进行调车的,必须按照相关指示来进行驾驶,否则会有生命安全。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倒车怎么处罚?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口倒车怎么处罚?高速路口倒车,会被扣12分,罚款2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


·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怎么处理
    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怎么处理一、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要怎么处理违法停车告知单本身就起着告知的作用,只要见到自己车上有告知单,就证明已因违法停车被交警拍照了,及时到告知单上写的地点处理违法即可。提示:有时违法车辆很多时,交警也可以不在告知单上写字。至于是不是假冒,车主到交警队一问便知。二、告知单上的15日期限过了怎么办?过期不需交滞纳金,车主在下次车辆年审前交上罚款即可。如果到年审时还没交,先处理完违...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如何交款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小康致富道路也基本完成,家家户户基本上都有一辆车,随着汽车量的增多,交通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若一不小心就违法了交通管理条例,其行政处罚如何交款呢?下面由我们为您解决这个问题吧一、缴费流程1、缴纳罚款,正常情况下需要持交警出具的纸质罚单才能缴纳的。若在网上缴纳,则凭处罚决定书上面的编号进行缴纳。2、按现行规定,纸质罚单需要到违章所在地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过期未交,会...


·新车年检需要带什么材料?
    新车年检需要带什么材料?1.行驶证原件、保险、营运车辆需要道路运输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车检员通过检查,注意检查车检各项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当场进行整改,确保出车的安全性。单位车辆携带公章。2.交强险:准备车辆年检的一项就是看一下含车船税的交强险有效日期,如果已失效或者在审车日期后三个月之内到期,建议提前办理按期续上,避免耽误验车。一般来说,车主在上新一年的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也会...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驾驶车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司机朋友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行车,遵守法律法规。 1、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服从单位安排和指挥。 2、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证件,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3、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或及时汇报以便排...


·刑事诉讼法交通肇事罪刑拘的时限是多久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不会因为罪名不一样所以在审判程序上就有什么差别的,所以犯罪行为的具体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程序基本上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的。比如说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给刑拘了的,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自己也应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交通肇事罪刑拘的时限是多久? 一、刑事诉讼法交通肇事罪刑拘的时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春节汽车票提前几天预售以及如何购买
    春节汽车票提前几天预售以及如何购买一、春节汽车票提前几天预售以及如何购买各个地方的汽车票预售期都不一样,一般汽车票会提前5-7天开始预售,也有的城市会提前更多天,节假日的时候,汽车票预售期一般是7-30天,具体的时间可以到汽车官方网站查询。由于汽车票预售期不像火车一样有具体规定,所以根据汽车站的不同情况,一般预售期也会有差异。现在不少汽车站都已经开通了网上订票和网上查询的新业务。汽车站站预售期和车...


·一、交通事故逃逸人找不到的情况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逃逸人找不到的情况如何处理?1、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在证据有可能立即毁损时,自行保留、收集证据 。2、通过了解和记忆的情况,向交管部门提供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配合交管部门查缉肇事车辆及其司机。3、即使肇事者未被找到,也可以向交管部门申请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赔偿问题上,因为肇事车辆和司机并没有被找到,所以可以;1、对...


·肇事车辆逃逸不同意协商怎么办?
    肇事车辆逃逸不同意协商怎么办?肇事车辆逃逸不同意协商结局办法为:应当首先到当地交警部门报案,请交警按照责任进行处理;如果对交警部门处理有意见的,或者对方还不履行的,可以根据要求递交相关的材料选择到法院诉讼解决。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撞伤人交强险如何赔付
    交强险赔偿是有限额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交强险理赔有规定的理赔范围,主要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同时还有一种情况,也在理赔范围之内,就是被保险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并不负有责任,也必须做出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是怎样的
    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肇事者应向当事人做出精神上的补偿。那么2017年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2017年交通事 故精神赔偿的规定: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