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小产权房的转让目前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因各种原因小产权房渐成规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城镇化进程仍在快速推进,且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土地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8条赋予了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法院如何处理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不容忽视。

 2、 案例:A与B皆为城镇户口,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某村村民C位于自家宅基地的小产权房一处,并与C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A与B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小产权房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本案中小产权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案例中的夫妻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为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而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所以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即使法院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因无法进行登记,涉案小产权房也无法进入市场流通。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禁止小产权房买卖,虽然案例中的夫妻与C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A与B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对案例中的小产权房应不予处理。

通常的观点是: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

在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小产权房处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小产权房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再行分割。例如:对于因继承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因受赠与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应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应依法宣告无效。

3、案例: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2年12月9日以38元价款购买小产权楼房一套。2015年7月5日原、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未就夫妻共同购买的该套房屋达成协议。2016年3月15日,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双方购买的该套小产权房。



  本案诉争的房屋性质属于小产权房,双方对该房议价40万元,均要求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在对该房屋的分割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判决确定房屋的归属,不宜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对该房屋不予分割。理由是:本案所涉房屋,性质上属于小产权房,虽可以居住使用,但依法不能取得产权。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对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的房屋不可能取得所有权,如果按上述规定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如果出现换住或出租情形时,另一方会重新主张自己的使用权,故判决由谁使用都不合适,故不宜判决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不作为物权分割,但对房屋的财产权益应当予以分割,分割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相对方,不具有对世权。理由如下:

  一、小产权房是“房”, 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属性,它与大产权房屋的使用性是一样的。夫妻离婚时争执最大的就是房屋,对该财产法院不分割显然不会定纷止争。



  二、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也就是没有物权,但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时应对房屋本身具有的财产权进行分割。因为购买时也不是按照有物权的房屋价格购买的,所以分割时也不能按照物权价格来分。但房屋毕竟有一个增值因素,双方对小产权房屋的市场价可以进行议价,议价不成时可以进行重置价评估,要房的一方应给对方市场价一半的补偿。



  三、小产权房屋的分割仅限于共同所有人,不具有对世权。在一些离婚、共有等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充分论证房屋的性质,明确说明分割的是财产权,且财产权益仅限于相对人,不具有对世权,避免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

4、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依法取得的财产性权利,一般应当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五大类型。对于小产权房等各类有行政审批瑕疵或限制交易的房屋,虽然不能依法进行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但考虑到这类房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形态,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本着《物权法》“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基本精神,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归属做出处理,但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第一,应当针对诉争房屋的不同现状进行区分对待。如前所述“小产权房”可能包括两种房屋,其一是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其二是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所建的房屋。故而,“小产权房”在现实中可能面临不同的行政处理。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则基于所要求分割财产本身的违法性,应当将该房屋剔除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不予处理。但若此违章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则此违法性障碍解除,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相应的处理。若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财产形态,则可以对其使用权归属做出处理。 



第二,应当针对购房主体的不同身份进行区分的对待。如前所述,“小产权房”的购买主体也可能有两种情形,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资购买,则此处直接对诉争房屋进行相应的物权认定将可能涉及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不妥当。然而,如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进行分析,则可对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但此处必须列明一个除外情形——即对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这一情况下已经不存在债权的基础,又不能进行物权的认定,则应当将该房屋剔除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如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的“小产权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旧村改造后取得的安置性住房——该房屋系其原宅基地置换所得,从考虑旧村改造不应影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利益的角度出发,则在此情形下可以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理。但若要求分割的房屋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非安置性住房的,则基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土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其取得该房屋的物权亦缺乏合法性基础,则应按照之前的分析从意思自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对诉争房屋进行使用权的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应当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依法取得的财产性权利。因为处分原则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工作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当事人应当在要求分割之时对于其要求分割的财产性权利本身进行清晰的厘定,正所谓名正则言顺,避免因为个人认定的错误导致所提诉求的错误。在涉及“小产权房”分割的情形中,则当事人应当区别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分割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中法官亦会向当事人进行相应的释明。 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权时,可能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情形:其一为针对房屋的使用权直接进行分割,即对于房屋进行分割的使用。其二为由一方获得诉争房屋的全部的使用权,而由获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双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则在房屋折价时可能会采用竞价方式确定价格。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选择。

5、目前小产权还无法变成大产权。只有通过国家行为。将集体所有土地转成国有土地,才有可能变大产权。界定大产权房与小产权房的主要标准是看房产所占土地的来源。如果是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属于大产权。这类房产在建设之初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个人在购买后,受到国家的认可,可以出售、抵押。

发展商拥有的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拥有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

小产权房在实际上是没有产权的,这种房子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预售许可证。根据规定,国家是明确禁止小产权房登记发证的,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小产权房不能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也不能抵押贷款,更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了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得到保护。

小产权房是人们社会实践中一种约定俗成,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第二类小产权房是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购房人购买房屋时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相关内容:

·离婚时夫妻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才好
    夫妻在离婚的过程中,选择不同的离婚方式意味着此时自己需要了解的内容不同。毕竟通过不同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这个时候对财产、债务以及子女问题的处理都不一样。那实践中,离婚时夫妻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处理: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


·一、年台州离婚抚养费是多少?
    一、年台州离婚抚养费是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


·一、结婚前婚检内容是什么?
    一、结婚前婚检内容是什么 婚前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检查女性生殖 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才有效?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才有效? 离婚协议书约定有效的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


·一、最新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最新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需要平等分割,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


·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
    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我国的《婚姻法》里面来了解,我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负责抚养,对方当事人就要对子女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关于提供抚养费的金额以及提供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处理,最终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来判定处理。这里判决的抚养费金额,不影响以后孩子出于合理地要求,向父母提出超过该判定的金额,也就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子女提出的要求合理,...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签字是本人的话就有效的,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存在胁迫违法强制和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下签下的合同那就要去法院了,比如勒索敲诈赌博之类的情况下签的,就不合法的,如果没有这类情况发生,那这合同就合法了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


·没有拿结婚证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没有拿结婚证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割?1、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是:能证明是自己一方的,归自己一方所有,不能证明权属的,双方可自行协商,一人一半或按不同比例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双方对半分割或按比例分割。2、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有哪些
    夫妻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有哪些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所指的“财产”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这类财产一般价值小、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


·一、离婚多久财产要分清楚?
    一、离婚多久财产要分清楚?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就已经生效,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不能按照判决分割财产可以继续诉讼主张权利。《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发现财产分割有问题,也可以诉讼主张权利。《婚姻法》...


·一、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一、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


·民法总则抚养时效中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被判给其中一方,另一方对孩子也是具有抚养义务的,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可是,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也见到过这样的问题,离婚后,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有关民法总则抚养时效中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的详细资料。 民法总则抚养时效中抚养费是怎样规定的? 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 《民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