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国家赔偿时间计算是怎样的?

在权利义务主体上,公民和国家的行政机关、处罚的机关之间存在着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在一些由于行政主体违法刑法而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由国家财产来支付赔偿金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国家赔偿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国家赔偿时间计算是怎样的?

一、赔偿的时间起算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起赔时间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额是怎么计算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情形下赔偿的项目是不同的,只有金钱的损害的时候赔偿的项目就比较少,而涉及到人身健康权的损害的时候可以就使用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等等来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是对具体的赔偿情形有明确的规定的,这也是在能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一定的维护国家的权威。



相关内容:

·未拿结婚证有了孩子怎么办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都一样受法律保护,上户口需要去当地公安局户藉科开据证明,孩子医院出生证明,孩子父亲亲子鉴定书),方可给孩子办理户口。非婚生子女入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父或母入户书面申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


·离婚诉讼庭审辩论
    离婚诉讼庭审辩论,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一般就夫妻过错,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方面进行辩论,案件开庭时,应当将身份证,结婚证,带齐,当事人做案情陈述,应当提前写好材料,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陈述清楚,准备好佐证材料,带齐证据原件。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那么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这三方面如何辩论,北京离婚法律咨询中...


·夫妻分居的怎样才能离婚
    夫妻感情不和就会分居,分居的大多会离婚,但分居很难成为离婚的理由,那夫妻分居的怎样才能离婚?离婚时,以分居为理由的,需要提供证据,因此生活中需要收集相应证据,那分居的证据如何收集?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夫妻分居的怎样才能离婚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夫妻双方不共同居住选择分居,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因为夫妻...


·一、起诉离婚怎么转移财产合法?
    一、起诉离婚怎么转移财产合法? 单方面转移就是违法,也就不存在合法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离婚前转移财产是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夫妻财产分割时,避免分割某些财产,最终目的是完全占有该财产的违法行为。虽然,现在对离婚...


·离婚诉讼被告不领传票不立案吗?
    离婚诉讼被告不领传票不立案吗?需要立案,审理前提是原被告双方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通知被告前来领取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若被告存心为难原告,想拖延时间,就会使人民法院送达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显然这会影响审理的期限。具体情况如下:1、到被告方居住地点送达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2、 被告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


·一、离婚半年起诉丈夫重婚罪是否合法?
    一、离婚半年起诉丈夫重婚罪是否合法? 离婚半年起诉丈夫重婚罪是合法的,只要有相关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就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属于自诉的一些案件。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


·一、老年再婚离婚财产分割的办法是什么?
    一、老年再婚离婚财产分割的办法是什么? 1、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 现在再婚夫妻双方一般都有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发生分歧,或者离婚时财产分割发生矛盾,故而再婚结婚登记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协商,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预防万一。这种形式在城市比农村较多。如果离婚时婚前财产按照协议执行,减少了因分割财产的婚前财产的处理矛盾。婚后财产的分割,那不用说,按照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没有领取结婚证几个月前签的离婚协议现在想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没有领取结婚证几个月前签的离婚协议现在想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小明背着小红馈...


·离婚后不按协议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不按协议给抚养费怎么办。 可以起诉,但是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不过也有可能会在开庭的过程中达成调解,男方自愿一次性支付。起诉的话,准备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即可,程序是先立案,法院排期开庭,开完庭判决。 若是通过协议离婚, 男方不履行协议,可凭离异协议、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离婚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履行离异协议,维护女方的权益...


·女方坚持离婚财产怎么进行分割?
    很多时候在结婚之后,就会发现对方和结婚之前完全是两个样子。有的人会选择磨合或者是忍耐,但是有的人就会选择离婚。在这个时候往往对方是不愿意离婚的,那么如果女方坚持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是否可以减少给女方的比例呢。 一、女方坚持离婚财产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


·需要给。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
    需要给。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即使暂时没有收入,也不能以没有收入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双方协商,有条件后继续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