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母亲将半岁男婴遗弃地铁站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立法机关设立遗弃罪的目的是在准确掌握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设立的罪名,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遗弃现象的发生,达到能使没有生活能力的人也能生活下来的目的。近年来,我国遗弃婴儿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母亲将半岁男婴遗弃地铁站、父母将孩子遗弃在医院等,那么,此种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呢?

一、什么是遗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遗弃罪,指的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规定,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来说,拒绝扶养包括具有扶养义务并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扶养义务,但没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时,不构成遗弃罪。比如,全身瘫痪的父亲虽然对年幼的孩子有着扶养义务,但是自身连自理的能力都不具备,更谈不上扶养孩子的能力了。在这种 情况下,即便父亲拒绝扶养,也不会构成遗弃罪。

二、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

(一)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的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婴儿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 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二)母亲将半岁男婴遗弃地铁站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母亲遗弃男婴满足构成遗弃罪的现象的话就会构成遗弃罪。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遗弃婴儿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及环境,方能准确进行刑法评价。

三、遗弃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遗弃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限定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并不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遗弃。因此,在对遗弃罪的理解上,应该将生活中的遗弃与法律中的遗弃区分开来。

犯遗弃罪的,通常是负有抚养或者赡养、或是扶养义务的人。根据构成遗弃罪的认定标准的规定,需要负有相关义务的人故意遗弃被遗弃者,且该被遗弃者在被遗弃之后无生活能力。母亲将半岁男婴遗弃地铁站不至于让婴儿死亡,也无法直接判断母亲是否故意遗弃,因此无法判断其是否构成遗弃罪。




相关内容:

·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还能卖房吗
    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还能卖房吗?可以卖房,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做了明确的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因此商品房在抵押后是可以销售的。1、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在房屋交房后解押,不能影响业主办理土地证;2、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的,现在银行规定只有有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什么样的?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什么样的? 商品房在买卖的时候一般要比自建房或者是小产权房要贵很多,相信这一点您都是比较的清楚的,当然对于商品房来说,土地的使用和一般的商业用地一样,也是有一定的年限的,不少人会比较担心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多少年,下面就给您介绍一下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什么样的? 1、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是从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始,也不是从房产证办理时开始,而是从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时开始。...


·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是什么
    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是什么在国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好相关证件后我们即可对土地进行使用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当然这些和土地的所有形式也是有关系的,但是对于土地的主题还是很多人不了解,不知道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是什么机构,那对于我们来说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到底是什么呢? 收回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含义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收回土地使有权的主体是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


·甘肃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甘肃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甘肃省近年来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政府在修建高铁过程中势必会征用到一些农村土地。为此,对于涉及到的农户,征地部门会根据征地补偿标准发放一笔补偿款,用来弥补其失去土地后的损失。那么甘肃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一、甘肃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登记确认的...


·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锦屏镇、文井镇,平均补偿标准:52882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文龙乡、漫湾镇、花山乡、大街乡、安定乡、太忠乡、景...


·异地临时羁押有期限吗?
     一、异地临时羁押有期限吗?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异地临时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


·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一、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土地使用证公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土地使用证公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


·国家强制征收土地合法吗?
    国家强制征收土地合法吗?1、国家可以强制征地,征收土地本来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强制,而是法律下的强制,必须依法履行规定的法律程序,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农民就必须交出土地。2、合法征地的补偿,当然是很少的,也土地出让的价格相比,差距很大,这一点也体现出了征地的强制性。3、合法征地的补偿标准,由当地市县政府制定,当然,省政府一般应制定一个控制线。4、合法征地的,当地市县政府...


·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归谁所有
    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归谁所有一、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费归谁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


·涿州保安庄征地补偿农村的会补偿哪些项目?
    涿州保安庄征地补偿农村的会补偿哪些项目?拆迁征地,一方面促进城市发展,完善国家基础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之外,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大农村居民丧失自有住房,丧失土地,面临着无地可耕,无法取得收入维持生活的风险,所以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征地需要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那么,涿州保安庄征地补偿农村的会补偿哪些项目?详情参考下文。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诚如您所知,成立一个公司注册资金是其成立的基础。但是入股公司的除了有直接的货币外还可选用其他的非货币形式的资产作为入股的凭证,土地使用权就是其中一种。那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公司的流程?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