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土地使用证的年限及税费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证的年限及税费有哪些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您肯定都听说过土地使用证以及房产证这样的概念,土地使用证与房产证是密不可分的,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区别。我国分别对于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接下来,的我们将针对土地使用证的年限及税费问题,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土地使用证的年限及税费有哪些规定

(一)土地使用年限新规定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5、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1、土地使用税按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我国根据土地使用的用途,对于土地使用证的年限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当土地使用证年限到期,可以进行相应的延期。关于土地使用证的税费问题,我国针对土地使用税的缴税期限,缴税地点以及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相关内容:

·内蒙古土地使用费率是多少?
    内蒙古的土地面积比较大且当地的经济并没有给其土地的价值带来很高的提升,但是无论如果公民在内蒙古使用到的土地也是需要用支出费用为代价才能够合法使用的,所以很多公民就会认为每块土地都有标准的使用费率。那么,内蒙古土地使用费率是多少?一、内蒙古土地使用费率是多少?对于土地使用所需要上交的费用是以税收的形式征收的,而不是使用费率。具体规定如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划拨土地使用证不过户吗
    土地管理法中划拨土地使用证不过户吗?划拨土地使用证的房子可以过户,但是需要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批,另外就是在转让之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


·土地确权是维持长久的政策 这些特殊农民将长久失去土地?
    土地确权是项维持长久的政策,目前已经进入土地确权的收尾阶段,也是关键时期。不少省份已经向国务院提交《农村土地确权实况报告》,土地确权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完成。紧随其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限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限为五十至七十年。其中,耕地使用期限经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三十年。本次土地确权后,土地不会轻易动地。而以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是...


·房地产开发资质要什么资料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少企业涉足房地产开发领域。但是要想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就需要拥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积极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势在必行的事。那么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接下来,我们就和您一起讨论下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要什么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要什么资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市房产局开发办提交申请报告; 2、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两份);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土地共分为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慈惠街道办事处、泾河街道办事处、吴家山街道办事处、长青街道办事处、金银湖街道办事处、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补偿标准:耕地:56700元/亩;菜地:62370元/亩;果园:62370元/亩;茶园:62370元/亩;精养鱼池:62370元/亩;林地:62370元/亩;未利用地:567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走...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诉讼地位怎么定义?
    ?不当出生案件中小孩的诉讼地位怎么定义? 应当将小孩列为不当出生诉讼案件第三人,理由如下: 一、小孩不是原告。 首先,如前所述,过错医疗行为本质上侵犯的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而并未加害于母胎。 其次,“过错医疗行为”发生时,小孩尚未出生,胎儿属于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其并不具有独立人格。 再次,逻辑上讲,小孩不能认为自己不应该出生,小孩作为原告存在悖论。 二、小孩不作为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不...


·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近年来,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国有企业纷纷进行改制。企业改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股权结构调整、人事变动。如果因为重组需要扩建厂房的,企业还要拿到一片土地,通过参加土地拍卖是企业拿地的主要方式。那么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企业改制土地拍卖的程序是怎样的? 即土地使用权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公共场合,在主持人...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分有集体土地,但是集体土地仍然为国家所有,公民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在农村如果想要使用宅基地就需要申请拿到集体土地使用证,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后才能对土地进行使用,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依法办理的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


·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进行征收土地后,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人予以补偿,从而确保被征收土地人的正常生活。由于征地补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内容,而各地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各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出台各自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贵港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下文中提供的数字仅供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1、西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961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你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一、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如果土地原由老人和子女共同承包经营,则老人去世后,子女可继承承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


·婚外情异地同居取证怎么操作
    婚外情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情行为是对另一方的被叛,很多时候会直接导致夫妻离婚。而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能需要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那么婚外情异地同居取证是怎样操作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第一、 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律师认为,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