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是什么样的?

现如今,城市发展不断扩大,经济迅猛发展,许多公共建筑出现,不仅给民众提供了便利,也带来了一些危害。国家为了规范公共建筑的建造,同是也为了检验公共建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出台了一系列的验收政策,下面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关于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关内容


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应满足建筑及其它相关专业设计的要求。


2、公共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应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相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等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


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查验进场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检测报告,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材料复试。


5、公共建筑建筑装饰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对其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环境、功能要求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并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认可。进场后需要进行复试及见证检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并检查相关记录。


6、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阻燃、防腐和防蛀处理,并检查相关施工记录。


7、承担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


8、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禁止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未经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9、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并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进行验收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以达到装饰作业的要求。


10、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主要饰面材料样板或样板间(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1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2、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当必须交叉进行施工时,应在装饰工程的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及消防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筑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3、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必要的图像资料。


14、公共建筑装饰工程验收前应进行清理,做到整齐、卫生、洁净

15、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在工程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6、公共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对于既有建筑或改建的装饰工程,应将原有主体结构验收(检测)报告及结构加固验收记录一并整理归档。

总的来说公共建筑的出现就是满足人们除了居住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活动需求。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也给群众带来了不少便利。同时地方的公共建筑也体现了当地独特文化,我们也在这里提醒您,爱护公共建筑,人人有责。


相关内容:

·怀孕期间产假工资怎么算?
    怀孕期间产假工资怎么算?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赔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工伤赔偿金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的一种填补,也是其维持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具有人身的专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上述你丈夫不得提出...


·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员工复工后感染算工伤吗?
    员工复工后感染算工伤吗?员工复工后感染不算工伤,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人社部函〔2020〕11号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赔偿吗
    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赔偿吗 一、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赔偿吗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严格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工程,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和验收,因为建筑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果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给很多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那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约束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主体的保修行为,维护建...


·员工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对绝大多数员工而言,工资是他们工作的目的。这也是人们在看到工资条上的最后一个数字后,却仍然不是很清楚工资组成的原因之一。那么,在法律上,员工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呢?除了工资以外,员工可能还会有些工资以外的收入,那实践中,员工工资外的收入究竟包括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一、员工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按照国家统计...


·员工过错辩护方法是什么?
    员工过错辩护方法是什么?员工过错辩护方法是将过错所导致的原因阐述清楚,比如说员工工作是由于用人单位过于苛刻,或者是强制性的逼迫所导致的。第1步,通知员工被解雇了。语气坚决地告诉员工这是最终决定,申诉无效。多数情况下,员工听到此通知并不感到突然,因为公司已提醒其注意绩效或行为问题。第2步,解释被解雇原因。如果由于员工行为不端而将其解雇,只需描述其违反的政策及其违反该政策的具体行为。如果由于员工没能达...


·建筑工程保证金合同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保证金合同的相关问题有哪些一、履约保证金的含义。 ? ?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二、履约保证金特点。 1、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一、劳动合同终止理由有哪些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法》调整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只要约定的终止条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据约定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


·劳动合同终止原因有几种
    劳动合同终止原因有几种 一、劳动合同终止原因有几种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聘用制书记员可以随时辞职吗?不可以,若要辞职,需要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30天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辞职的流程是:1、写辞职信,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2、和主管详谈。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一步。3、...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